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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特困人员救助: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低保1.5倍

来源:青岛日报 作者:张晋 通讯员 华玉芹 宋培廷 2017-08-04 13:28:42 字号:A- A+

  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讯 在全市建立起城乡统筹、政策衔接、机制健全、运行规范、标准科学合理、资金渠道通畅、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推进我市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切实维护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市政府近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称《意见》),10月1日正式实施。

  《意见》新增照料护理内容,并将供养标准调整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其中,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给予保障;照料护理标准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分类制定。

  坚持城乡统筹,整合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两个体系

  据介绍,此前,特困人员供养分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两个体系。《意见》实施城乡统筹,将两者整合,在救助对象范围、救助供养标准、救助供养内容、审核审批程序、救助供养形式等方面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确保城乡特困人员都能公平获得救助供养服务。

  其中,《意见》明确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提出凡具有本市居民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范围包括原来的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

  《意见》规范了申请、审核、审批、终止的办理程序,明确了救助供养内容,新增照料护理内容,指出应为特困人员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此外,救助供养内容还包括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住房和教育救助等。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加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

  特困人员死亡后,享受政府基本殡葬减免政策待遇。

  对符合规定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教育救助。

  《意见》落实救助供养形式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可以自行选择集中供养或分散供养形式。

  分类精准救助,供养标准调整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意见》在供养标准上,改变以往按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方式定标准,调整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照料护理标准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分类制定,以适应不同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服务需求。

  《意见》明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其中,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按照不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给予保障。

  照料护理标准应当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分类制定,体现差异性,分为三档,部分丧失、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护理标准按照当地政府为城乡困难的半失能、失能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补助标准给予保障,集中供养的自理人员的护理标准按照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护理标准的三分之一给予保障,分散供养的自理人员的护理标准按照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护理标准的三分之一给予保障。

  《意见》要求,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其供养金按照救助供养标准按月拨付到集中供养服务机构。

  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用由各区(市)按月通过社会化方式发放给特困人员个人,照料护理费用,由区(市)民政部门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使用,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发放给受委托的单位、个人或购买服务,用于向供养人员提供日常照料或生病护理服务。

  各区(市)民政部门要制定政府购买照料护理服务的实施细则,规范委托服务行为,委托协议须明确服务项目、费用标准、责任履行、责任追究等内容。要指导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受托方签订照料服务协议,加强对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确保协议服务事项落实到位。

  完善社会参与机制,拓宽救助渠道

  《意见》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为特困人员提供服务和帮扶,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良好氛围。

  《意见》提出,各级政府要探索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机制和渠道。

  鼓励群众团体、公益慈善等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和项目支持力度,落实各项财政补贴、土地优惠、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等政策,引导、激励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医疗等服务机构,开展丰富多彩的关爱特困人员活动,为特困人员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

  《意见》同时要求,提升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服务水平,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服务人员与自理、半自理和不能自理人员分别按照不低于1:10、1:6、1:3的比例配备。

  此外,《意见》提出完善政策衔接机制,落实制度保障。各区(市)、各部门要统筹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

  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等。

  (记者 张晋 通讯员 华玉芹 宋培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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