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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姐”龚爱爱案今二审宣判 一审未涉及房产

来源:中国网-- 2013-10-31 07:59:11 字号:TT

  9月29日,龚爱爱在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法庭上。当日,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对“房姐”案宣判,龚爱爱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新华社记者 丁海涛 摄

  中国网10月31日讯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10月28日下午发布消息称,上诉人龚爱爱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将于10月31日上午10时在靖边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在此前9月24日进行的一审中,龚爱爱拥有多处房产一事并未提及。对此,负责调查此案的专案组表示,在侦查期间,未接到关于龚爱爱经济犯罪线索。

  9月29日上午,陕西靖边县人民法院对龚爱爱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做出一审判决,龚爱爱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法院认为其行为破坏了国家户籍管理制度,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龚爱爱不服判决,选择上诉。

  龚爱爱原是陕西神木县农村商业银行副行长、榆林市人大代表,因在北京、西安、神木等地拥有多处房产,被称为“房姐”。而一审中,未提及房产一事。专案组表示,经过对龚爱爱购房及资金来源的调查了解,未发现起诉罪名以外的犯罪线索。

  据专案组介绍,2013年1月27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神木警方对“房姐”龚爱爱刑事拘留并展开调查。专案组在调查龚爱爱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的过程中,对龚爱爱购置房产情况做了了解。通过调阅购房合同、租赁协议、交易记录、银行汇款电子凭证、个人借据以及当事人陈述显示:从2005年至2012年,龚爱爱先后在北京购房44套,涉及商铺、写字楼、公寓、住宅等,购房合同总价3.9亿余元,其中按揭贷款1.59亿元。龚爱爱购房资金主要来源于参与煤炭经营收入、房屋租金、工资收入和个人借款。

  在一审庭审上,龚爱爱称自己名下的多处房产是自己及家人多年辛苦所得,也有一部分是借贷资金,而自己的身份并非国家工作人员而是企业经理人。

  龚爱爱的辩护律师指出,非公职人员无需证明财产来源合法。龚爱爱曾担任神木农商行副行长、董事职务,但她并非国家工作人员或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特殊人员。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仅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特殊人员在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而差额巨大的情形下,负有证明差额来源合法的义务(不能证明的,即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本案中,龚爱爱并非国家工作人员或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特殊人员,其财产只要没有证据证明系非法获得,就应认为是其合法所得,直到出现相反证据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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