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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布斯富豪王福生逃税1.7亿 一审获刑7年(图)

来源:京华时报-- 2013-11-19 07:06:18 字号:TT

王福生资料图片。

王福生资料图片。

  曾登上《福布斯》《胡润中国富豪榜》的前富豪王福生涉及多个罪名领到一审判决。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一审认定王福生挪用公款9300余万元、逃税1.7亿余元、单位行贿两名税官50万元,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罚金3万元。王福生曾任董事、总经理的北京富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犯逃税罪,被判处罚金1.5亿元。

  审理

  涉嫌3项罪名受审律师曾做无罪辩护

  王福生现年61岁,出生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大专文化。公开资料显示,1984年,王福生从沈阳建筑大学工民建施工管理专业毕业,早年曾任职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后下海经商,经营过装修公司、建设公司,后涉足房地产。

  1993年,北京富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成立,王福生任董事、总经理。当时该公司的注册资本高达1亿元,主要由王福生及多家国有企业合资。此后,王福生又任北京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新富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02年的《福布斯》、2007年的《胡润中国富豪榜》,王福生均榜上有名。2007年8月20日,他因涉嫌偷税罪被羁押,同年9月26日被逮捕。

  北京市二分检以王福生涉嫌犯贪污罪、逃避缴纳税款罪、单位行贿罪,被告单位北京富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涉嫌犯逃避缴纳税款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2010年10月左右,市二中院开庭审理此案时,王福生对检方指控的3项罪名均不认可。王福生的辩护人,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岳运生及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兰亭为其做了无罪辩护。

  2012年12月31日,王福生在宣判前被取保候审。据其辩护人介绍,王福生当时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最主要是身体原因,他年纪大,而且有高血压、心脏病”。

  判决

  数罪并罚判刑7年单位处1.5亿罚金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王福生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且系情节严重;他和被告单位北京富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款30%以上,均构成逃税罪;王福生作为北京富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指使他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构成单位行贿罪。对王福生所犯3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鉴于王福生挪用公款的行为未给北京富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原有股东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北京富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补缴了全部应纳税款,缴纳了部分滞纳金、罚款,法院对北京富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犯逃税罪、对王福生所犯挪用公款罪、逃税罪酌予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以王福生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3万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罚金3万元。

  被告单位北京富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犯逃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5亿元。

  王福生对一审判决未提出上诉。

  案情揭秘

  1 指控贪污一审被认定挪用公款

  今年10月25日,市二中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认为检方指控王福生犯贪污罪的定性有误。

  检方在指控王福生涉嫌贪污罪时称,王福生于1993年10月至1994年5月间,利用担任北京富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并任该公司总经理负责经营、管理的职务便利,在办理富华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以骗取的手段,通过虚构股权转让文件、转移资金、虚假记账、倒账等方式,用应属于富华公司的公款1.5亿元收购了该公司股权和房地产项目。在后期富华房地产项目的销售过程中,王福生非法获利4亿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证明,王福生不具有侵吞公司财产的主观故意及行为,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法院予以纠正。

  法院审理后查明,1993年9月,富华公司董事会授权王福生转让富华公司及所属项目。同年10月,王福生以其实际控制的一家投资公司与富华公司签订转让协议,约定由投资公司出价1.5亿元收购富华公司及所属项目。王福生为筹措收购资金,于1993年11月至1994年2月间,利用其担任富华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亲自或授意他人以富华公司名义或以富华公司资产作为抵押担保对外借款,再通过虚假记账、倒账等方式将上述富华公司借款挪用至其实际控制的公司,而后再作为投资公司收购资金转入富华公司,用以收购富华公司股权、项目。

  王福生以上述方式共计挪用富华公司人民币1100万元、美元949万余元,共计折合人民币9359万余元。

  法院认为,王福生上述经营活动谋取了个人利益,对富华公司的资产造成了巨大风险,侵犯了富华公司财产的使用收益权,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2 两次逃税共计1.7亿余元

  王福生一审被认定逃税的事实有两笔,金额共计1.7亿余元。

  法院查明,1996年8月间,时任北京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王福生,与时任天富公司副总经理的孙伟光(另案处理)决定,天富公司支付中大公司200万元管理费,取得中大公司的建筑承包资质,并以中大公司名义成立工程经理部,天富公司向工程经理部派驻工作人员,并实际行使该项目部的管理权。

  天富公司与中大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为2.3亿余元。天富公司随后将美惠大厦工程分包给一家建设公司承建,2000年5月竣工决算,实际结算金额为1.3亿余元。

  1996年至2001年间,天富公司在没有对该项目进行任何财务结算、竣工结算的情况下,由王福生决定,财会人员先以工程经理部名义要求中大公司开具了67份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服务类)发票,金额为2.3亿余元,并将上述发票所记金额列入建筑开发成本,由天富公司总会计师于2001年12月向税务机关进行了虚假的纳税申报以及相应的退税申报。天富公司为此逃避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2577余万元。

  王福生被认定逃税的另一笔事实,发生在销售富华公司开发的“富华大厦”期间。法院查明,2002年,王福生作为富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指使他人以富华公司名义与泰国一家公司签订虚假的富华大厦代理销售合同。合同规定:1994年至1997年间,泰国公司代理销售富华大厦4万余平米,约定了售楼总款、富华公司应收售楼款及应支付泰国公司销售佣金的金额。

  同年底,王福生指使他人以泰国公司破产,售楼款不能收回为由,虚假列支坏账损失2.1亿余元、销售佣金3.1亿余元,造成多列成本费用5.2亿余元。2003年1月,经王福生授意,富华公司申报坏账损失,逃避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1.46亿余元。

  3 单位行贿两名税官50万

  法院查明,在销售“富华大厦”期间,王福生为使上述2.1亿余元虚假坏账获得税务机关审核通过,行贿过两名税官。

  2004年4月,王福生作为富华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了使富华公司核销坏账损失的申请通过初审,指使富华公司财务部经理费一群向时任北京市国税局直属分局第二税务所所长的杨泽军、税务专管员高昆仑行贿50万元。费一群在证言中称,2003年间,其将富华公司的竣工报告申报给了北京市国税局直属分局税务二所,到2004年都没有回信。王福生让其去二所看看所长杨泽军有什么要求,“让他们报个数,也就是问给他们多少钱,才能把富华公司的材料给报上去。”

  其去杨泽军的办公室找到杨,说“我们老板觉得你们基层很辛苦,想奖励你们点儿钱”。费一群说,杨泽军知道老板是王福生,说钱的事情去找高昆仑。高昆仑随后提出50万。后其直接找了王福生,说对方要50万元,王福生说可以。高昆仑拿到钱后还给了其5万元表示感谢。

  高昆仑的证言称,他提出要50万后,费一群说请示之后头儿批了,但出钱得有由头儿,最好有合同,还要给他们开张发票。后来他花5万元找同学开的发票,并让对方帮取支票并提出现金。除去给同学和费一群各5万元,剩下的钱他留下12万元,另外28万元按杨泽军要求给了杨泽军的二哥。

  杨泽军则说,高昆仑当时说从中介公司提取了现金约30万,高拿了10万多一点,他拿了不到20万。

  不过,杨泽军最终没帮上忙,税务分局和泰国方面调查获悉,富华公司的坏账申请材料属虚假。王福生被查后,费一群、杨泽军、高昆仑也相继案发,后分别被以单位行贿罪、受贿罪被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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