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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贩婴医生辩称不认识人贩 所作系善事(图)

来源:京华时报-- 2013-12-31 15:33:57 字号:TT

陕西贩婴医生辩称不认识人贩 所作系善事

  12月30日上午,张淑侠在警车内双目紧闭。陕西富平产科医生张淑侠拐卖婴儿案当日上午9时在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陕西贩婴医生辩称不认识人贩 所作系善事

  12月30日,陕西富平产科医生张淑侠拐卖婴儿案上午9时在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张淑侠在警察的押解下步入法院

陕西贩婴医生辩称不认识人贩 所作系善事

  张淑侠在警察的押解下步入法院。

陕西贩婴医生辩称不认识人贩 所作系善事

  12月30日,陕西富平产科医生张淑侠拐卖婴儿案上午9时在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张淑侠在警察的押解下步入法院。

陕西贩婴医生辩称不认识人贩 所作系善事

  12月30日9时,陕西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富平县妇幼保健院张淑侠拐卖婴儿一案。

陕西贩婴医生辩称不认识人贩 所作系善事

  审判长宣布开庭,被告人张淑侠被带入法庭。

陕西贩婴医生辩称不认识人贩 所作系善事

  审判长宣布开庭,被告人张淑侠被带入法庭。

陕西贩婴医生辩称不认识人贩 所作系善事

  12月30日上午,警车驶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富平产科医生张淑侠拐卖婴儿案当日上午9时在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鞠躬悔罪表示愿接受惩罚

  在举证质证环节,张淑侠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两份证据,一份是张淑侠从1998年至今获得的15份荣誉证书,另一份是张淑侠诊治过的百余名患者写的联名请愿信,提请法庭从轻判处张淑侠。对于这两份证据,检方表示与案件没有关联性,不能成为从轻判处的依据。

  在最后陈述时,张淑侠从羽绒服口袋中掏出写好的材料当庭宣读,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恨,转身向参加旁听的受害者代表鞠躬致歉。随后,张淑侠哭着陈述,表示愿意认罪接受惩罚。

  主审法官宣布,将择期宣判。昨天下午,记者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与张淑侠拐卖儿童有关的事业单位人员涉嫌失职罪一案,渭南市临渭区检察院已于12月23日向临渭区法院提起公诉,该案也将于近期开庭审理。

  案情

  利用权威身份修改病历骗婴

  昨天的庭审中,张淑侠最近一次卖婴过程得以完整呈现并获得法庭确认。

  7月15日,孕妇董珊珊到富平县妇幼保健院做产检,张淑侠就告诉董的丈夫来国锋,说董有梅毒和乙肝,将来的孩子肯定是携带者,无法正常上学,不能接触他人,光治病就得花十几万,活不了多大年龄。来国锋听后就觉得很害怕,张淑侠借机让他签字同意放弃孩子。

  7月16日晚,董产下一个男婴,张淑侠再次告诉来国锋及家人,“孩子母亲有病,孩子没法要,还是放弃吧”。

  7月17日,张淑侠又告诉来国锋,孩子尿道口撕裂,“男不男女不女,没法要”。在张淑侠的蒙骗下,来国锋夫妇才放弃了这个男婴。

  在此案中,张淑侠的“技术权威”身份,让不少同事放松了警惕,间接为她的犯罪行为打开了方便之门,也让本应严格的院方管理制度成为“一纸空文”。该院检验科医生石某作证称,董的检验报告单是她作出的,其中梅毒一项显示是弱阳性,这个结果不是电脑生成,而是手写改动。因电脑检查结果只有阴性和阳性两种,不符合董珊珊当时的情况,弱阳性表示可能患有梅毒,需要三次以上的检查来确定,于是她便改成了弱阳性,并注明“建议复查”。石某为何要这样去做,证言中并未提及。

  在董生产过程中,张淑侠通知过助产医生和护士,说董有梅毒和乙肝,董生下孩子后,由张淑侠将孩子抱出产房。该院助产师王星星作证称,17日早上,张淑侠又来到产房改写新出生婴儿表,之前这个男婴记录为无畸形,但张淑侠授意王某改为有畸形,并注明为“尿道下裂”。

  凭借这些虚假病历,张淑侠成功将来国锋、董珊珊夫妇生育的男婴骗到手,并最终出售。

  检方指控显示,张淑侠所涉及的其他几起贩婴案中,贩卖婴儿的手段大同小异。

  控辩

  1、2、4起事实中张淑侠是否欺骗

  【检方】张淑侠对产妇董某、王某和赵某及其家人称,她们患有梅毒、乙肝、双胎输血综合征,梅毒、乙肝均属于传染病,会传染给婴儿。张淑侠手中仅有一次检验结果,B超仅是一个检测依据,不能完全确定是否患病。张淑侠凭借这些简单依据,就要求产妇及其家人放弃婴儿,这明显是欺骗。

  【辩方】第1起事实中产妇的梅毒检测结果呈现弱阳性。第2起事实中,产妇是乙肝大三阳,并且患有双胎输血综合征,属于高危产妇。第4起事实中,产妇确实患有梅毒。因此张淑侠的行为不算是欺骗。

  张淑侠对婴儿死亡是否该负责任

  【检方】第3起事实中,张淑侠身为医生,明确知道女婴患病的事实,没有救死扶伤反而将女婴出售,放任女婴病情恶化最终会出现死亡这一情况的发生,属于加重情节。

  【辩方】患病女婴已经被家长遗弃,张淑侠将女婴要过来出于可怜,导致女婴死亡这点不能成立,加重情节不当。张淑侠的特殊身份不应成为加重情节的依据。

  5、6起事实张淑侠是否应担刑责

  【检方】张淑侠的行为明显是故意贩卖儿童。第5起事实不能算是“善意做中介,仅收少量感谢费”。第6起事实,张淑侠曾称是潘某串向她提出需要一个男孩来收养,但相关证据无法证实潘某串是真的善意需要一个男孩抚养。

  【辩方】在第5起事实中,张淑侠将孩子要回并退钱,并未因此获利,行为符合善意居间做中介,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第6起事实中,张淑侠不知道潘某串是人贩子,自己同样只是充当中介,也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张淑侠是否符合减轻或从轻处罚

  【检方】张淑侠其行为有两项犯罪加重情节,不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

  【辩方】张淑侠被抓获后,主动交代了其作案经过。6起被控事实中,仅第一起是公安机关明确掌握的,其他均为张淑侠到案后主动供述的。张淑侠还主动交代被卖女婴的下落,并协助公安机关将这些女婴找回。希望法庭可以对张淑侠从轻或减轻处罚。

  贩婴链·6起犯罪事实

  孩子被高价卖往豫鲁多地

  在持续2年的作案中,整个贩卖链条的“中间商”潘某串的“贩卖地图”遍及河南内黄、滑县,山东巨野等多个地区,购买者多以农村夫妇为主。他们或因无法生育,或希望有个男孩延续子嗣,成了此案的“买方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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