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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副书记被调到市司法局 认为油水少拒不赴任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张磊 2016-01-16 09:07:59 字号:A- A+

    对任免不满,能拒不赴任吗?

    【条例原文】第六十五条: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模拟案例】张某,某县县委副书记。考虑到张某的专业背景和工作履历,市委经研究,决定免去张某的县委副书记职务,任命其为市司法局党组副书记。谁知,任免文件下达后,张某觉得新岗位权力相对较小、油水相对较少,心生不满,便以在县城照顾妻儿老小为由,坚持在原岗位办公,拒不赴任。

    现实中,一些党员干部组织意识不强,从个人私利出发,不顾大局,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殊不知,依据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种行为已经触犯纪律底线,违反了组织纪律。

    “党员个人必须服从党的组织,这是党的民主集中制的一个重要方面。”浙江省杭州市纪委案件审理室干部雷冬梅表示,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最基本的组织纪律。党章明确规定,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党员必须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雷冬梅认为,党是政治组织,每个党员都是党的一分子。只有个人服从组织,党才能形成统一整体。如果党员可以随心所欲地对待党组织的决议、决定,那么,党就会成为一盘散沙,失去凝聚力、消解战斗力。

    关于张某案件,雷冬梅表示,张某在党组织任免文件下达后,考虑到新的岗位权力相对较小、油水相对较少,心生不满,拒不执行党组织正常的干部调动决定,是把个人置于组织之外,缺乏组织观念、无视组织原则的体现,对其行为应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的党纪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不仅存在个人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情况,也存在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情况。对此,《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也明确了纪律惩戒的刚性约束。这就要求,不论是党员,还是党组织,都应强化组织观念,维护组织原则,确保组织决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本报记者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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