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第四条、第十六条规定,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负责联合验收全过程的管理、协调、督办、考核工作。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监察局、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依法确定实行联合验收的审批监督事项及工作规则和工作流程,明确申报材料。市监察局、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对联合验收过程中各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联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监察局会同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按照规定进行查处,并通报批评:
(1)联办窗口未及时将联验时间告知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的;
(2)未及时向联办窗口反馈联合验收意见的;
(3)迟到、早退或者无故缺席联合验收的;
(4)未按照本部门工作职责验收的;
(5)当场不签署验收意见或者当场不表态的;
(6)未一次性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或者对需反馈的内容未及时反馈的;
(7)其他违反工作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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