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区市财政局、物价局:
为加快推动转方式调结构,促进招商引资工作,吸引工业项目向我市重点工业园区集中,实现产业聚集发展,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的意见,现对清理规范我市重点工业园区工业项目落地审批收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政策内容
自2012年7月1日起,对新引进落户于我市所辖区域内的各省级以上开发区及市级工业功能区(以下简称重点工业园区,名单见附件)的工业项目在办理落地过程中应缴纳的与落地审批相关的涉企收费分类给予政策扶持。
(一)对于属于地方减免权限范围内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区市可对符合条件的落地工业项目直接予以免征;
(二)对于全市统一部署暂停征收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区市应认真作好贯彻落实工作;
(三)对于国家、省有明确规定无权减免或减免影响上级审批事项办理的涉企收费,仍应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征收。但从支持企业发展的角度出发,各区市可结合现行财政扶持企业政策综合考虑扶持。
二、保障措施
政策实施后,按照分级负担原则,对单位开展正常工作所需运转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调剂安排;对专项用于事业发展的支出,按照以收定支原则,由部门区分轻重缓急、确保重点,从批准的预算中调剂解决;对应缴中央、省分成收入应予以保障。
三、几点要求
(一)清理规范重点工业园区工业项目落地审批收费意义重大,各区市应高度重视、积极部署,按照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本区市实施意见细则并组织实施,同时妥善作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二)为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区市财政、物价部门应与各收费单位、重点工业园区及落户企业建立定期沟通联系制度,及时掌握落户重点工业园区工业项目推进、成长及税收贡献等情况,认真落实好企业缴费卡登记制度,作好涉企收费应缴、实缴及减免情况的统计工作,为政策实施提供依据。
(三)对于国家、省、市已出台的各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和减免优惠政策,各区市应继续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加强检查监督。对已公布取消、停征的涉企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或变换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加重企业负担。
本指导意见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执行期限暂截止至201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