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十一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市政府决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暂停征收11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现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暂停征收以下7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工商部门(1项)
企业注册登记费
(二)交通部门(1项)
《汽车客货运单据》工本费
(三)税务部门(1项)
税务发票工本费
(四)农机部门(1项)
农机监理费(含“九二”式拖拉机牌证费)
(五)贸促会(1项)
暂准进口通关单证册收费(ATA单证册收费)
(六)质监部门(1项)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
(七)国土资源部门(1项)
土地登记费
二、自2012年7月1日起暂停征收以下3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国土资源部门(1项)
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
(二)海洋与渔业部门(2项)
1.渔业环境监测费
2.水产品质量检测费
三、自2012年7月1日起,在大沽河治理期间临时性暂停征收1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待大小沽河河道内砂场审批恢复后继续征收
水利部门(1项)
大小沽河河道采砂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