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规范收费行为,增强收费信息透明度,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制定本意见。
一、完善投资项目相关收费集中收取制度
将以下用地与建设环节审批、服务相关的收费纳入市行政审批和公共资源交易大厅(以下简称“审批交易大厅”)集中收取:
(一)用地审批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1.收费项目:土地出让金、征地管理费、耕地开垦费。
2.集中收取方式和流程。通过以青岛市非税收入征管系统为技术支撑的审批交易大厅统一收费平台征收。在审批交易大厅市国土资源房管局窗口统一开票,缴费人统一在入驻审批交易大厅的银行窗口办理缴费业务,资金直接缴入财政部门开设的财政专户。
(二)建设环节审批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1.收费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城市绿化补偿费、白蚁预防工程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2.集中收取方式和流程。通过以青岛市非税收入征管系统为技术支撑的审批交易大厅统一收费平台征收。在办理施工许可前或组织竣工验收前,在审批交易大厅市城乡建设委窗口统一开票,缴费人统一在入驻审批交易大厅的银行窗口办理缴费业务,资金直接缴入财政部门开设的财政专户。
(三)与建设环节审批、服务相关的垄断性中介机构经营服务性收费
1.收费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费、地形图测绘费、规划用地测量费、雷电风险评估收费、防雷施工图审查费、防雷装置施工质量及竣工验收检测费、定位放线费、日照分析费、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管道燃气入网费、管道燃气工程费、竣工测量费。
2.集中收取方式。按照收费与审批事项的相关性,将上述14项收费分别归口集中到以下3个关键节点结算。
(1)项目核准阶段。将地震安全性评价费、地形图测绘费、规划用地测量费、雷电风险评估收费4个收费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统一归口到该审批环节结算,在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窗口集中办理。
(2)施工图审查阶段。将防雷施工图审查费、防雷装置施工质量及竣工验收检测费、定位放线费、日照分析费、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管道燃气入网费、管道燃气工程费9个收费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统一归口到该审批环节结算,在市城乡建设委审批窗口集中办理。其中,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在招投标阶段结算。
(3)竣工验收阶段。将竣工测量费归口到该审批环节结算,在市城乡建设委审批窗口办理。
3.办理流程。中介机构分别在入驻审批交易大厅的银行开设本单位账户。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后,应同时将经缴款人确认的应缴收费信息提供给审批交易大厅内相应审批环节结算集中办理窗口,由窗口统一录入审批交易大厅审批系统。缴款人办理缴款时,应先到相应结算窗口,凭窗口统一打印的收费清单到审批交易大厅银行窗口办理缴费业务。
二、建立投资项目相关收费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告知范围
1.纳入审批交易大厅征收的与用地、建设环节审批、服务相关的收费项目。
2.未纳入审批交易大厅征收的非垄断性中介机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环境影响咨询评价收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费、消防安全评价收费、安全评价收费。
(二)告知环节和方式
土地实行招拍挂或协议出让后,市国土资源房管局与用地单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对划拨用地核发《划拨决定书》时,一并出具《项目用地与建设环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告知书》和《项目用地与建设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一览表》,一次性告知项目用地与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可能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信息。
(三)业务流程
1.在市规划局办结“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和规划设计条件确定许可”后,将“规划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意见书”发送到市城乡建设委窗口;
2.市城乡建设委窗口将《收费确认表》、“规划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意见书”发送到各相关收费部门;
3.相关收费部门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认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将确认书发送到市城乡建设委窗口;
4.市城乡建设委窗口根据各部门的确认收费项目情况,编制《项目建设环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告知书》,发送到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土地利用处);
5.市国土资源房管局汇总后,将《项目用地与建设环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告知书》和《项目用地与建设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一览表》送达申请人。
(四)配套措施
1.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公示制度及经营服务性收费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各入驻审批交易大厅的收费单位,要在窗口显著位置将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内容、收费标准进行公示,自觉接受财政、物价部门和服务对象的监督。
2.建立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查询制度,完善相关查询功能,为服务对象提供方便。
三、责任分工
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市电政信息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规划局、市水利局、市人防办等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各负其责、主动配合,共同推进此项工作开展。
(一)市财政局、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会同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城乡建设委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纳入审批交易大厅征收工作;市物价局、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会同经营服务性收费主管部门推进垄断性中介机构经营服务性收费纳入审批交易大厅征收工作。
(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牵头会同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电政信息办及各收费主管部门实施一次性告知制度。
(三)市城乡建设委会同市规划局、市人防办、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水利局等各行政审批与收费职能部门,按照一次性告知的业务流程,组织好相关收费的确认、对接和信息运转。
(四)市国土资源房管局要与市城乡建设委做好对接,确保收费信息及时告知项目单位。
(五)市物价局、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市监察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电政信息办、市城乡建设委等部门,研究制定垄断性中介机构经营服务性集中收取的具体流程和实施细则,并抓好落实;市物价局指导中介机构在审批交易大厅内做好收费明码标价工作。
(六)市财政局、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会同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城乡建设委推进审批交易大厅内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集中收取工作。
(七)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分别会同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相关收费主管部门和审批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环节和流程提出业务系统应用需求。市电政信息办负责按照需求进行业务系统升级改造。
(八)市监察局负责对各有关部门落实情况进行电子监察,并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进行督查。各区市要结合各自实际,参照本意见进一步规范投资项目相关收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