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徐才厚。
徐才厚在正式起诉之前病亡,其涉案财产的处置正好适用“特别程序”,也就是“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它不以宣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为前提,如能证明某物属犯罪收益,该物与其持有人的法律关系即被切断,应对其实施强制没收,也就是未经定罪没收相关犯罪所得。
2015年3月16日,徐才厚因膀胱癌医治无效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军事检察院对徐才厚作出不起诉决定,其涉嫌受贿犯罪所得依法处理。
涉案财产正好适用新刑诉法“特别程序”
显然,徐才厚病亡后,其为官政声自然不值一提,历史地位也无从谈起。社会大众可能关心因为徐才厚的死亡而导致徐案及其系列案件,断了线索、乱了头绪。当然,人们可能关心的另一个问题是,他那些涉嫌贪贿所得或者说“违法所得”或“犯罪所得”如何处理。在法律人看来,这才是徐才厚之后的重大问题。
大家对“犯罪所得”或“涉案金额”、“涉嫌犯罪所得”等专有名词,可能还不了解。曾经某些贪官因远逃海外,或因被告人正常死亡与不正常死亡,更因未经人民法院审理确认有罪,致使我们在法律上无法确定何为“犯罪所得”,也无法没收其“犯罪所得”。以至于有的贪官竟以“走了我一个,幸福全家人”为由而自杀,给办案人员留下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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