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草案)》22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草案加强了对国歌奏唱、播放、使用的监督管理,规定:在公共场合,恶意修改国歌歌词或者故意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损害国歌庄严形象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国现在使用的国歌为《义勇军进行曲》,由田汉作词、聂耳作曲。多年来,广大中国群众热爱祖国、尊崇国歌,国歌奏唱和使用总体情况比较好。但实际生活中也存在奏唱国歌不规范、参与者举止不得体,国歌标准曲谱未予发布,影响奏唱和播放效果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当日在向会议作说明时表示,制定一部专门的国歌法,通过国家立法对国歌的奏唱场合、奏唱礼仪和宣传教育等进行规范,对于保证宪法的有效实施,增强国歌奏唱的严肃性和规范性,维护国家尊严,提升公民的国家观念和爱国意识等具有重大意义,“是十分必要的”。
草案共十五条,主要规定了关于国歌的地位、关于奏唱国歌的场合、关于国歌奏唱的形式和礼仪、关于国歌标准曲谱和官方录音版本、关于国歌的宣传教育、关于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六部分内容。
关于国歌地位,根据宪法,草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草案明确了七类应当奏唱国歌的场合,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开幕会议、闭幕会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开幕会议、闭幕会议;宪法宣誓仪式;升国旗仪式;各级机关组织的重大庆典活动、重要表彰仪式、重大纪念仪式、国家公祭等;重大外交活动;重大体育赛事;其他需要奏唱国歌的场合。
同时,草案规定,不得在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场合奏唱、播放国歌。国歌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广告、公共场所使用的背景音乐等。
在国歌奏唱的形式和礼仪部分,草案规定:奏唱国歌,应当按照本法规定的歌词和曲谱,不得修改国歌歌词,不得采取损害国歌尊严、影响国家形象的奏唱形式。同时,为增强奏唱国歌的仪式感,体现对国家象征的尊重和维护,草案规定:奏唱国歌时,在场人员应当肃立,举止庄重。举行升国旗仪式奏唱国歌时,在场人员应当面向国旗,着制式服装的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人民警察等人员行举手礼,其他人员行注目礼。
草案同时规定,中国外交部及驻外外交机构、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国歌标准曲谱和国歌官方录音版本送交有关国家外交部门、有关国际组织,供外交活动或者国际体育赛事中使用。
在国歌宣传教育方面,草案规定:国歌列入全日制小学一年级音乐课教材。全日制中学、小学应当将国歌歌词和曲谱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学生学唱国歌。
草案同时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内国歌奏唱、播放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文化、体育、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国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