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10月23日讯 俩青岛小伙郑某、王某为了赚取好处费,办理了六台银行POS机,为他人刷卡套现,先后利用上述POS机套取现金共计6000余万元。近日,郑某、王某由李沧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李沧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刑。
2008年秋,郑某、王某为牟利,密谋后合伙利用银行POS机为他人刷卡套现赚取好处费。同年12月,二人申办六部POS刷卡套现使用。在无实际货物交易情况下,以虚
犯罪嫌疑人郑某于2012年2月24日在银行申办业务时,被网警监控发现,当场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抓获,经侦查查明,郑某伙同王某利用上述方法使用POS机套取现金共计6000余万元。
李沧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王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POS机),以虚构交易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构成非法经营罪,且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郑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陈志伟 李方杰、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