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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20元快递手机丢失赔60?新管理办法破行规

来源:青岛新闻网-- 2013-03-20 13:18:22 字号:TT

    青岛新闻网3月20日讯  3月1日,新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办法》对快递业务的个人信息保护、签字验收程序、丢失物品如何索赔等热点问题都作出了明确规定。青岛市消保委第一时间为您解读快递新规,帮您更好地运用新《办法》,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

     易碎品、外包装明显破损的快件应先验收再签字

    收到快件后,到底应该先签收再开箱验货,还是应该先开箱验货再签收?针对此问题,

一直是网购诞生后,消费者和快递公司争论的焦点,新《办法》明确规范了这个问题。新《办法》规定,派件员应当主动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一般情况下,快件外包装完好,收件人要先签字确认。

     如果快件注明为易碎品及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企业应主动告知收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同时,对于网络购物、代收货款的快件,企业应当与寄件人在合同中明确投递验收的权利义务,并提供符合约定的验收服务,验收无异议后,由收件人签字确认。可见,先验收后签字是制度性的要求,无疑为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保障。

     快件丢失索赔不再以三倍邮资为限

    花20元快递一部手机中途丢失,因为事先没有保价,快递公司只赔60元;网上购买花瓶,收到一盒玻璃碴,最多也只能赔偿邮资的三倍……相信不少消费者都经历过这种烦心事。随着新《办法》的施行,这种不合理的规定被废除,即在赔偿方面,没有保价的快件丢失不再以3倍邮资作为赔偿上限,而是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关于损失赔偿的规定,即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快递公司私自泄露用户个人信息将受严惩

    快递单作为记录客户详细信息的介质,属于个人隐私,受法律的保护。然而,近年来,它却不断被人为泄露,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隐私权。被泄露的快递单信息,除了被用来在购物网站“刷钻”,还可能被用于制造假包裹进行网络诈骗,更严重的是,因快递单信息泄露而引发的刑事案件也不时见诸报端。新《办法》加大了对违法提供用户信息行为的处罚力度,除行政处罚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为消费者,应提高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载有个人信息的快件包装盒和包装袋丢弃前,应先把快递单撕掉,免得被别有用心的人捡到而造成信息外漏。

    “无着邮件”的保存期限不得低于半年

    快递人员或者寄件人由于种种原因,使得运单信息有误或者模糊不清,快件无法投递到收件人,同时又无法退回寄件人,变成了“无着邮件”。新《办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无法投递的快件,应当退回寄件人。如无法退回,企业应当登记,超过六个月仍无人认领的,由快递企业在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开拆处理。消费者在邮递物品时,要尽量确保填写的信息准确,并保存好快递企业提供的运单号,万一出现信息有误的情况,可以通过运单号到网站查询,以防物品丢失。

    有关新《办法》的其他详细规定,消费者可通过查阅国家邮政局网站:http:颁布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全文。新《办法》实施后,消费者在快递消费中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和消保委咨询、投诉。(青岛新闻网记者 朱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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