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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青岛公布2013年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来源:青岛新闻网-- 2014-04-23 13:15:49 字号:TT

    青岛新闻网4月23日讯   今天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2013年青岛市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和并公布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作为全国最早设立知识产权庭的中级法院,多年来,青岛中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一直在全省名列前茅,审判工作呈现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加、结案率、调撤率稳步上升的态势。

    据介绍,2013年,青岛中院审理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454件,二审民事案件4件,一审行政案件1件。其中既包括青岛市第一起反垄断案件、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试点以来第一起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也包括维护“青啤”、“五粮液”等民族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件。经最高法院批准,黄岛法院成为拥有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至此,青岛成为全省唯一拥有市南、黄岛两个基层法院管辖知识产权案件的地区,这对于进一步优化青岛市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格局,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有着重要意义。

    青岛中院公布2013年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1、原告马某与被告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确认商标不侵权纠纷案

    【案情】本案涉诉前,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行政专家组对争议域名、与“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商标混淆性相似为由,将争议域名裁决给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该域名注册人马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未侵犯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则提起反诉称,马啸某未经许可,使用争议域名进行贷款信息和金融咨询服务,侵犯了该公司的注册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审判】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马某注册使用、域名,侵犯了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相关民事权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行政专家组裁决将域名、转移给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并无不妥。由于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因某的行为遭受经济损失,故对其要求赔偿侵权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本案是一起确认商标不侵权纠纷案件,涉及到域名恶意抢注的司法保护问题。随着网络的发展和电子商务的繁荣,许多域名具有了很高的知名度,域名被称为“企业的网上商标”,实践中知名域名被他人抢注为商标、知名商标被抢注为域名的情形都时有发生。本案的审理,对于划清商标与域名的界限,制止不正当的域名注册行为具有积极的意义。

    2、原告徐某与被告青岛某汽车有限公司捆绑交易纠纷案

    【案情】2012年10月,原告徐某前往被告广汽本田4S店青岛某汽车有限公司购买汽车保养需使用的正厂机油滤清器、机油拟自行进行保养,但被告提出如不在4S店保养并交纳工时费,将拒绝将正厂机油滤清器及正厂机油销售给徐某。徐某认为4S店在经营过程中采取不在4S店内购买维修服务,交纳工时费,即禁止单独销售广州本田正厂零部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其销售广州本田正厂零部件时去除其他一切不合理交易条件;2、被告承担原告因制止垄断行为产生的交通费等相关费用1万元。

    【审判】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判断被告行为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首先应当确定被告是否具有相关市场支配地位。本案中,相关市场是指青岛地区广汽本田飞度轿车所用的机油滤清器及机油市场,而在青岛地区除被告外,还有多家广汽本田4S店,均能提供广汽本田飞度轿车所用的机油滤清器及机油,且原告未能证明其所需机油滤清器及机油是市场上其他产品所无法替代的,因此,法院认为,被告在青岛地区广汽本田飞度轿车所用的机油滤清器及机油市场未能占据支配地位,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本案是山东省首例以判决结案的反垄断案件,而且涉及广大车主所关心的4S店工时费的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本案的审理对于反垄断案件中的一些难点问题如相关市场的确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等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以判决的方式厘清了社会公众对于垄断行为的认识,对于今后反垄断案件中当事人的举证起到了正确的引导作用。

    3、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某食品有限公司、青岛某商场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是第861001号“C:\Users\Administrator\AppData\Roaming\Tencent\Users\113477602\QQ\WinTemp\RichOle\Y4`PG478UJ4929HJNN5V%(X.jpg”、第8002037号“C:\Users\Administrator\AppData\Roaming\Tencent\Users\113477602\QQ\WinTemp\RichOle\XXAB5G))NA]9)5WYNQ$IG0N.jpg”、第69027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中第690278号“”注册商标于2011年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原告发现,被告青岛某商场销售、被告青岛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熟食礼盒,以“福临门”文字图形作为商标,显著使用在外包装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万元。

    【审判】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福临门”文字是原告商标中的主要组成部分,被控侵权产品在其外包装的显著位置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且字体较大的“福临门”文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联系,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权。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被告青岛某食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万元。

    【评析】混淆是商标侵权判定的基本标准,本案中,被告虽然在其产品上标注了产地、制造者及被告自己的商标等产品信息,但在产品外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注了原告商标标识的主要识别部分“福临门”三个字,并且“福临门”三个字的字体远远大于被告产品信息的字体,对相关公众具有较强的视觉影响力,容易使相关消费者对被告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本案正是基于混淆标准作出了侵权判定,保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并对规范市场经营者的行为起到了规范和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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