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我市某公证处接待了一位神情疲惫的老者张××。据了解,张××的儿子张×和儿媳李×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同时死亡,留下两个未成年的孩子张A和张B,张××是想替两个未成年的孙子前来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公证员认真审查了张××的证明材料,初步了解案情,认为本案应该分两步进行:
一是先确认(查明)被继承人张×和李×遗留的遗产状况。鉴于张×和李×没有留下任何遗言,两个孩子均未成年,财产状况无从得知的情况,公证员帮助张××分析死者生前均是青岛某公司的员工,其所遗留的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银行存款及所购买的理财产品等都属于生前的合法财产。公证员把张××的妻子陈××、李×的父亲李××、母亲陈×也请到了公证处,讲解了案情,经4人协商,推举张×的父亲张××为代表,前去各单位及部门查询张×和李×的遗产情况,公证处为张××出具了用于查询张×和李×存款状况的亲属关系《公证书》。张××通过查询后确认,张×和李×的遗产有:张×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二人工资卡上遗留的工资及二人的银行存款。
二是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办理继承公证。根据某市公安局××派出所出具《死亡注销证明》两份,证明张×、李×均于2011年12月某日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根据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推定死者张×和李×为同时死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国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由此认定,张×的法定继承人为:父亲张××、母亲陈××、长子张A、次子张B;李×的法定继承人为:父亲李××、母亲陈×、长子张A、次子张B。张×的父亲张××、母亲陈××、李×的父亲李××、母亲陈×对此均没有异议,并且四人均表示放弃继承本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张×和李×所遗留的遗产,均由其二人的长子张A和次子张B共同继承。因张A和张B均是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了照顾孩子方便,张A和张B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经协商一致,推举二人的祖父张××为第一监护人,代理其二人继承遗产并管理使用。据此,公证员为张A和张B出具了继承《公证书》。
本案的重点有两处:第一点,确定被继承人张和李死亡的先后顺序,依法将依据死亡的先后顺序所产生的继承法律后果详细、全面的告知法定继承人及代理人,继承人及代理人对此均没有异议,因此该继承公证可以继续办理。第二点在于有两个未成年的继承人。因为两个未成年人的父母均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其二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可以担任其监护人,代其行使民事权利。公证员本着负责的态度,将相关的法律规定向四位老人做了详细的讲解和告知,本案中的四位同一顺序监护人经协商一致,请公证员帮助其拟定了一份《监护协议》,这样,最大限度地预防了家庭纠纷的发生。(记者 姜鹏辉 张进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