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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维权以案说法 未休年假公司须付带薪工资

来源:青岛早报-- 2014-04-28 06:13:43 字号:TT

    核心提示

    在即墨一家首饰公司上班的刘女士,5年来一直没休年假,而公司也没有支付年假工资。刘女士申请劳动仲裁,索要年假工资,公司老板不服向即墨法院提起诉讼。即墨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公司老板支付刘女士5年的带薪年假工资。昨天,即墨市法院公布6起涉及劳动法案例,法官以案说法,帮助劳动者维权。

    案例1

    没有续签合同支付双倍工资

    即墨法院办案法官介绍,市民王某是即墨某液压阀公司职工,王某和企业签订了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0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再未续签。王某在单位工作至2013年7月份,每个月都能按时领到工资,由于单位效益好,还给王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去年底,王某再三要求续签合同,但一直没能实现。随后一张诉状,将企业告上了法庭。经审理,即墨法院判决王某所在公司支付王某2009年2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双倍工资差额。

    法官表示,我国《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王某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未依法与王某续签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案例2

    工人状告公司要年休假工资

    “这是一起少见的维权案子,证明务工人员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即墨法院办案法官介绍,外地女工刘某,自1999年在一家首饰公司工作,一直到2013年6月份,刘某从没有休带薪年休假,公司也未给刘某发放带薪年休假工资。去年底,刘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老板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即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刘某2008年1月至2013年6月份期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公司老板对仲裁裁决不服,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即墨法院判决驳回公司诉讼请求,判决公司老板限期支付刘某2008年1月至2013年6月份共5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

    法官表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2008年9月18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实施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根据相关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刘某应自2008年起开始享受带薪年休假是毫无疑问的,而公司未安排刘某带薪休假,也未发放带薪年休假工资,显然是不合法的。

    案例3

    强行解除合同须支付赔偿金

    市民赵先生从2006年5月1日起,一直在即墨某针织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最后一次合同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赵先生称,公司于2013年7月份强行将他辞退回家后,赵先生将公司告上了法庭。

    经审理,即墨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支付赔偿金。即墨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赵先生部分赔偿金。

    案例4

    未给职工投保单位被判赔钱

    周某自2010年12月份在即墨某电器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但单位未为周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周某于2013年7月份,以单位未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离开单位,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墨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单位支付周某经济补偿金,单位不服提起诉讼。经审理,即墨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并判决公司于判决生效后支付周某经济补偿金。

    法官表示,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履行义务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避免自身承担不利后果。

    案例5

    劳动关系解除档案保险没转

    2009年10月份,即墨市民张某到某铸铁公司工作,到了2011年11月,劳动关系解除后,双方没有办理书面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单位也未为原告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张某随后将公司告上法庭。经审理,即墨法院判决张某所在单位,限期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法官表示,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张某在庭审中主张单位的该诉讼请求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因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具有人身附属性,不应受时效限制,因此,被告公司应及时为原告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案例6

    迟缴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没了

    即墨市民尹女士从2010年4月来到某食品公司工作,但公司于2011年6月份才开始为尹某缴生育保险。2012年3月,尹某生育一女。但生育保险未缴满12个月,无法享受生育待遇,一气之下,尹女士将单位告上法庭,要求企业支付产假期间的待遇。

    经审理,即墨法院判决尹女士所在公司支付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法官表示,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中断或为该职工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未达到一年以上,造成参保职工无法享受相应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支付职工的生育待遇。因此,尹某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应由单位承担。(记者 康晓欢通讯员 贾升宗 刘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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