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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军人可享多项抚恤优待 7月1日实施

来源:青岛早报 作者:吴帅 2016-06-26 06:29:32 字号:A- A+

    早报讯 记者昨日获悉,《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7月1日起实施。《办法》中增设了优抚对象精神抚慰条款,将参试退役人员纳入医疗保障范围,还加大了优抚对象就业优待力度。

    亮点

    参试退役人员纳入医疗保障

    据悉,山东是兵员大省、优抚大省,截至2015年底,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86.7万人,占全国总数的1/10,是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数量最多的省份。

    《办法》对于国家《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等上位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参试退役人员医疗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精神抚慰、死亡和残疾抚恤工作程序、优待服务范围等问题,通过立法予以明确。不仅增设了优抚对象精神抚慰条款,还解决了当前优抚工作精神激励偏软偏弱等问题。《办法》规定:“参试退役人员的医疗保障按照参战退役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这就意味着参试退役人员不仅与参战退役人员享受同等生活补助待遇和住房优待,而且享受参战退役人员同等医疗保障待遇,将惠及参试退役人员1.42万人。

    记者注意到,《办法》加大了优抚对象就业优待力度。规定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烈士子女、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报考国家公务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政府开发的社会公益岗位,应当优先安置符合岗位要求的抚恤优待对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聘用抚恤优待对象。

    同时还建立了优抚事业单位经费保障机制,对政府兴办的优抚医院、光荣院(含敬老院内设光荣间)为优抚对象提供治疗、集中供养、巡诊医疗、轮流休养等服务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作出规定,为优抚事业单位经费保障提供了法规依据。

    政策

    对军人抚恤程序进行了规范

    《办法》结合基层优抚工作实际,对军人抚恤(包括死亡抚恤和残疾抚恤)程序作了规范,对《烈士证明书》等持证人、烈士褒扬金和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顺序和数额、定期抚恤金的发放和停发的时间节点等死亡抚恤中容易产生争议的环节和程序进行了细化,对残疾抚恤关系转移、残情复查鉴定、残疾等级补办和调整、残疾抚恤金发放以及残疾军人的集中供养和护理、康复辅助器具配制、死亡后抚恤等残疾抚恤进行了规范。

    如《办法》中规定,“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享受定期抚恤金的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定期抚恤证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自其死亡次月起停发。”

    内容

    明确军人优待范围和内容

    《办法》对军人优待的范围和内容进行了明确。分别规定了有关抚恤优待对象在家庭优待金、定期定量补助、殡葬服务、医疗保障、住房、教育、就业、税费减免、交通、参观游览等方面享受的各种优待内容。

    同时,《办法》中提出,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享受下列优待:优先购票乘坐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及民航客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免购政府兴办或者支持的公园、景点门票;免费进入公共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场所;在机场、车站、港口、医院等单位的服务窗口享受优先服务。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优抚对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护理费和义务兵家庭按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奖励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核算。(记者 吴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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