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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公交新规明起实施 醉酒者等七类人被禁乘

来源:青岛新闻网 作者:陈志伟 2016-09-30 12:56:02 字号:A- A+

    青岛新闻网9月30日讯(记者 陈志伟)今天上午,青岛新闻网从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的《青岛市公共汽车乘坐规定》将从10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的颁布实施将对我市规范乘车秩序、乘坐行为、保障乘客安全、加强公共交通管理发挥重要作用。

    市政府1990年9月11日发布的《青岛市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乘坐规定》、1994年12月17日批准发布的《关于青岛市公共交通车辆实行无人售票的通告》同时废止。

    1.2米及以下儿童坐公交免费

    根据规定,身高1.2米及以下的儿童应当在成年人监护下免费乘车;身高1.2米以上的儿童及中、小学生享受半价乘车。享受半价乘车的,应当办理优惠乘车卡,优惠乘车卡可以由学校、幼儿园统一办理,也可以持个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自行办理。乘坐公共汽车的现役义务兵、残疾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政府重点优抚对象、残疾人和老年人等乘客,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乘车减免优惠并持优惠乘车卡、有效证件乘车。

    将轨道交通纳入公共汽车管理

    根据我市公共交通发展的实际,原《规定》仅仅适用于城市范围已不符合实际情况,应当充分体现城乡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新要求。

同时,考虑到公共交通不仅包括公共汽车、电车,还有轨道交通等营运交通工具,本规定的调整对象定为公共汽车比较适宜。因此,修订后的题目订为《青岛市公共汽车乘坐规定》,适用范围扩大为本市行政区域内。

    优惠乘车卡不能借用

    享受优惠的人员不得将优惠乘车卡、有效证件转借他人使用或者替他人打卡乘车;优惠乘车卡、有效证件遗失或者未带的,应当购买全票。对使用借用、伪造的优惠乘车卡乘车的,驾乘人员有权暂扣凭证交由相关部门处置,并将其有关信息记入乘客信用信息系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车费:未按照规定标明运价标准的或者驾乘人员不按照核定的运价标准收费的;驾乘人员不出具车票凭证或者出具不符合规定的车票凭证的;车辆的读卡设施未开启或者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

    乘客携带行李物品总重量超过15千克或者占地面积超过0.125平方米的(1人站立面积),应当按同程车费加购车票,但残疾人或者特需乘客必需的行动辅助专用物品除外。

    这些情形乘客可拒绝支付车费

    按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车费:未按照规定标明运价标准的或者驾乘人员不按照核定的运价标准收费的;驾乘人员不出具车票凭证或者出具不符合规定的车票凭证的;车辆的读卡设施未开启或者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

    规定还倡导文明乘车、安全乘车、环保乘车、错时乘车,鼓励企业错时上、下班。支持和鼓励下列文明礼让乘车行为:互相帮助,对老、幼、病、残、孕及怀抱婴儿的乘客礼让乘车、礼让座位,占用特需专座的其他乘客应当主动让座;不大声喧哗,不食用影响乘车环境卫生和空气质量的食物;按顺序上下车,协助驾乘人员维护乘车秩序;非上班、上学人员避开交通高峰时段乘车出行。

    7类人禁止乘坐公交车

    根据规定,以下人员禁止乘坐公交车:无故拒付车费的;赤膊、着泳装的;无人护送的醉酒者、精神障碍病人;威胁公众健康的传染病患者;携带腥臭污秽物品、活禽畜等动物(导盲犬除外)的;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无包装易碎品的;携带物品重量超过30千克或者占地面积超过0.25平方米或者长度(高度)超过1.8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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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禁以下11种行为

    规定提出,禁止以下11种行为:

    损坏车辆、站台及候车区域的设施、设备;

    拦车、扒车、翻越候车栏,擅自开启车门、翻越车窗;

    擅自进入驾驶工作区域,与驾驶员闲谈;

    辱骂、殴打驾乘人员,妨碍驾驶员安全驾驶;

    在车内打闹、斗殴;

    在座位上躺卧或者多占座位,所带物品单独占用坐席妨碍其他乘客;

    将头、肢体伸出车外;

    占用上下车通道或者倚靠车门阻碍其他乘客上下车;

    在车内吸烟、吐痰、吐口香糖、乱扔杂物以及向车外抛撒物品;

    在车内进行推销、演艺、乞讨等活动;

    其他妨碍他人正常乘车、影响安全运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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