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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房价有了新规定 想变相涨价?没门!

来源:青岛日报 作者:崔 武 2017-05-23 13:51:23 字号:A- A+

  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讯 不得违背购房人意愿提高装修价格变相提高房价,不得强制捆绑销售车位变相提高房价。日前,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文件,强化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

  根据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按照合法诚信、科学合理的原则制定《商品房预售方案》,并将《商品房预售方案》作为必备要件提交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审核。商品房项目应以同期取得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为单位申办预售许可,最小申办单位为独立楼栋,不得分层、分单元或以套为单位申请。

  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开发建设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合理慎重确定商品住宅销售价格。

  房产交易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预售方案提报的商品住宅销售均价进行合理指导。对于涨幅明显过高且不接受价格指导的项目,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可暂缓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预售许可的项目有前期的,本次价格应参照本项目前期上一年度同期销售价格、同质可比楼盘地价、房价占比等因素综合确定预售申报价格,不高于上一年度均价最高月份的本项目销售价格。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预售许可的项目没有前期的,本次价格应参照上一年度同期同质可比产品销售价格、周边同质可比楼盘地价、房价占比等因素综合确定预售申报价格,不高于上一年度均价最高月份的同质可比产品销售价格。

  预售方案一般不得变更,且商品房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确实需要调高价格的,必须重新向房产交易管理部门提报变更的商品房预售方案进行审核,且间隔时间应在6个月以上。预售方案申报价格调整未予备案前,准售房源仍按原申报价格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停止销售。

  开发企业下调备案价格的,也需重新向房产交易管理部门提报变更的商品房预售方案进行审核,防止房价明显变化。

  通知还提出,对于含装修的商品住宅项目,在办理预售方案审核时应要求开发企业将房屋的毛坯价格与装修标准分离,同时开发企业在销售阶段应将相关信息明确告知购房人并在售楼现场予以公示。在网签合同阶段要在合同中明确毛坯单价、毛坯总价和房屋全装修总价,不得违背购房人的意愿,通过提高装修价格变相抬高房价。不得强制捆绑销售车位或储藏室等住宅附属设施,变相抬高房价。(记者崔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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