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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人 7月起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

来源:青报网 作者:傅军 2017-06-11 13:58:18 字号:A- A+

  记者自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青岛市有关规定,自7月1日起,青岛市将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具体有哪些变化?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7月1日起,青岛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6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原则上不超过14729.25元,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24548.75元。各(区)市最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分别按照青岛上一年度用人单位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六区为1664.17元,四市为1508.33元)确定。自由职业人员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14729.25元,下限为我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即2945.85元。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7年度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自由职业人员缴存比例仍按单位和个人各5%或单位和个人各12%执行,单位和个人部分均由自由职业人员承担。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原则上各不得超过1768元。有条件的单位月缴存额各不得超过2946元。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分别按照本市上一年度用人单位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和最低缴存比例确定,即六区分别为83元、四市分别为75元。

  住房公积金的7大用途

  除了购房,公积金的用处有很多,别让你的公积金躺在账上睡觉啦!

  1.购房

  不贷款购房可一次性提取,商业贷款购房可提取用于首付,商业贷款购房可提取偿还本息,公积金(组合)贷款购房可提取偿还本息。

  2.修建住房

  可用于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且未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配偶可申请提取建修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建修房的费用;

  3.租房

  住房公积金可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支付市场租房房租;

  4.可提取父母公积金

  未使用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可提取父母公积金。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支付首付款后可提取父母公积金。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支付首付款后可提取父母公积金;

  5.可销户提取全部余额

  遇到以下八种情况时,可销户提取全部余额:

  ★离、退休的;

  ★农业户籍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 

  ★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一级或二级残疾)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被判处刑罚、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集中封存户满两年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的;

  ★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并在当地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6.低保或特困使用

  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范围,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期间及之前的住房公积金金额;

  7.治疗重大疾病

  家庭成员(包括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住院治疗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日期应在出院之日起一年内,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住院费用个人负担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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