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7月31日讯(记者 朱颖)8月1日起,我市正式实施《青岛市新建住宅质量保修手册》。全市建设单位向商品房买受人交付商品房时,须向买受人提供《青岛市新建住宅质量保修手册》。 新规规定,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以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予以免费维修。供热与供冷系统的最低保修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
供热最低保修期为2个采暖期
房屋质量保修期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筑节能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修期限为十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业主收房时要仔细查验10个部位
另外,业主收房时需注意的事项中,业主和建设单位办理收房手续时最好携带尺子、小锤子、手电、测电笔等工具,仔细查验以下10个部位:墙身、地面及梁、柱构件有无裂缝;地面、精装修瓷砖、地面砖有无空鼓;构件和房间净空尺寸是否偏差较大;墙体、地面是否平整;卫生间、厨房、顶层屋面、外墙外窗有无渗漏痕迹;门窗开启、闭合是否顺畅;洗菜盆、卫生器具排水是否通畅;卫生间地漏附近是否存水;电源插座是否带电;抽气道、烟道及吸排油烟道在做点火试验检查时是否排气畅通。
新房入住后出现质量问题注意三点
那么,新房入住后出现质量问题有哪些解决办法呢?
按照现行国家有关规定,住宅工程的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对开发建设的住宅工程负首要责任。在保修期内,自家的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后,建议业主根据以下途径解决:首先对发现的问题查验,找出原因并判断是因自己使用不当或家庭装修改造造成,还是房子本身存在施工质量问题。如果确实属于房子本身施工质量问题,业主可以联系物业单位登记保修,协商约定维修时间和维修内容。
物业处理不积极或推诿扯皮时,业主可依据购房合同中关于房屋保修的约定条款,向建设单位提出保修要求。房屋超出质量保修期后,应由业主自行处理。
对付建设单位的不及时维修 有5招
建设单位不及时维修有哪些解决办法呢?
如果建设单位对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不及时维修、不履行保修义务,可以通过以下5种途径解决:根据购房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正式保修要求;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责任时,可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开发主管部门)投诉,督促其履行保修责任;经督促,建设单位仍不履行保修责任,可向物业主管部门申请使用物业质量保修金;业主与建设单位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时,业主可依据购房合同相关约定条款提请仲裁部门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电梯出现故障了可以这样解决
电梯故障常见情况:一是电梯设备本身存在问题;另一种情况是机房运行环境不达标、机房渗水、底坑积水等问题影响电梯正常使用。
电梯本身出现问题或故障。电梯属于特种设备,其主管部门是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对电梯的生产制造、安装、使用单位的职责也有明确规定。电梯本身出现问题时,业主应第一时间向物业单位或建设单位反映情况,由电梯使用单位联系安装或生产制造单位解决。必要时可向质量技术监督局反映相关情况。
机房运行环境温度、底坑、机房渗漏积水影响电梯正常使用。
电梯出现故障影响使用应该怎么办呢?
小区物业管理和电梯运行管理不到位造成。例如:机房未采取通风、调温措施造成机房温度升高;个别单元公共部位雨水或污水排到井道底坑内造成积水现象;部分小区机房屋面防水已超过保修期,防水老化未及时进行修缮等。此时,业主应联系物业管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解决,或向质量技术监督局反映督促电梯使用单位履行其维护保养职责。
电梯机房、底坑渗漏积水主要原因:竣工后自行改造破坏了防水;后期使用维护不当造成了积水;工程防水施工质量。
为了明确各责任主体责任,加强电梯工程土建交接检验质量验收管理工作,各工程在电梯机房、井道土建工程完成后,电梯设备进场安装前,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安装单位共同进行土建交接检验,重点检查井道底坑是否渗漏、积水,井壁、底坑板、顶板、隔离保护装置等隐蔽(电梯设备安装后不便查验)部位。对于不符合标准规范或设备安装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责成土建单位进行整改,直至土建施工质量符合相关规定后方可进行电梯设备安装。通过以上验收环节,从源头上有效避免和减少了工程施工质量引起的电梯井积水、渗水问题。
供热设施保修期不得低于二个采暖期
家里暖气(地暖)出了问题谁负责?
《青岛市供热条例》中第二十一条规定,住宅和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整改、维修和调试等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供热单位承担供热设施的保修责任,并向供热单位预交相应的维修费用。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不得低于二个采暖期。在保修期内,供热设施发生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三十条规定,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充水试压,必须明确充水试压时间,并提前七日通知用户。充水试压时,出现室内供热设施漏水等异常情况,用户可以要求供热单位进行检修,供热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检修。
应当注意的是,业主应当承担起室内供热设施的养护、维修、更新责任,避免以下行为: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改动和增擅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热蒸汽和热水;其他危害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另外,《条例》中还规定供热单位应当设立投诉受理机构,公开供热投诉服务电话,安排人员二十四小时值守。对供热设施漏水的投诉,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一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对供热温度等有关供热质量的投诉,在采暖期开始后的十日内,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五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在采暖期的其他时间,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二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供用热双方发生供热争议的,可以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