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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月1日起 青岛公立医院试行按病种收费政策

来源:青岛新闻网 作者:任俊峰 | 责任编辑: 2017-12-29 17:39:25

青岛新闻网12月29日讯(记者 任俊峰)为推进青岛市医疗服务定价方式改革,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患者负担,今天,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近日联合印发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我市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试行按病种收费政策。

按照“诊断明确、技术成熟、并发症少且疗效确切”的原则,我市选择阑尾炎、老年性白内障、胆囊结石等110个常见、多发的病种首先实行按病种收费。在我市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就诊,凡主诊断、主操作符合实行按病种收费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及自费患者均应纳入按病种收费范围。

此次制定的按病种收费标准包含患者住院期间所发生的诊断与治疗等全部费用,即从患者入院,按病种治疗管理流程接受规范化诊疗,最终达到疗效标准出院,整个过程中所发生的诊断、治疗、手术、麻醉、检查检验、护理以及床位、药品、医用耗材等各种费用,但不包括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及特殊医用耗材。按病种收费标准实行最高限价管理,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超出最高限价按最高限价收取,超出部分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不得向患者收取。另外,按病种收费时,医疗机构不得将住院手术前诊疗规范所要求的必要检查、用药通过门诊就医方式分解收费,不得采用让患者外购药品、医用材料等方式分解收费,不得减少实际需要的诊疗等,不得无故缩短住院时间、分解患者住院次数,要确保医疗质量。

作为配套,青岛市也同步明确了按病种收费的医保支付相关政策和对医疗机构推行按病种收费工作的考核政策,强化约束和激励机制,同时还建立了病种的进入和退出机制。按病种收费的具体病种以及具体的收费标准市民可通过青岛市物价局网站或我市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进行查询。

《关于公立医院按病种收费和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政策解读

近日,市物价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联合出台了《关于公立医院按病种收费和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青价费[2017]46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在我市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试行按病种收付费改革。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推行按病种收费改革?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关于推进按病种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68号)、山东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按病种收费工作的通知》(鲁价格二发[2017]112号),明确要求在公立医院推行按病种收费改革,以推进医疗服务定价方式的改革,促进公立医院建立合理的成本约束机制,规范临床诊疗行为,引导医务人员主动控制医药费用,减轻患者和社会医药费用负担。

二、按病种收费内涵是什么?

按病种收费标准包含患者住院期间所发生的诊断与治疗等全部费用,即从患者入院,按病种治疗管理流程接受规范化诊疗,最终达到疗效标准出院,整个过程中所发生的诊断、治疗、手术、麻醉、检查检验、护理以及床位、药品、医用耗材等各种费用。

三、按病种收费标准之外可另行收费的费用包括哪些?

按病种收费标准之外,可另行收费的包括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及按规定列入“除外内容”可另行收费的特殊医用耗材。除此之外,医院不得再向患者收取其他费用。

四、病种范围是如何确定的?

按照“诊断明确、技术成熟、并发症少且疗效确切”的原则,首先从市人社部门已有的按病种付费病种目录中筛选,其次从国家改革委提供的320个病种中进行筛选,两种途径初步确定了125个病种。在具体按病种收费标准制定过程中,个别病种因无临床数据、疗效不明确、费用离散度大的且专家认为不宜纳入病种目录而被剔除。最终确定110个病种纳入按病种收费病种目录。

五、按病种收费标准如何制定?

由九家公立医疗机构,就125个病种,每家医疗机构每个病种提报一定数量的住院结算清单。对医疗机构报送的住院收费明细进行审核,认可各病种所涉及的项目(包括耗材、药品及医疗服务项目)的数量,对收费是否规范、收费项目是否合理进行审核。

初步拟定各病种收费标准,确定具体病种的除外内容后,由各学科医学会专家进行论证。在参考专家意见、外省市相关费用标准以及各病种的历史数据基础上确定按病种收费标准。

六、按病种收费的医保支付政策如何配套?

按病种收费的收费标准即为医保对定点医院的定额结算标准,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医用耗材等收费标准外的项目按医保规定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按病种收费结算的相关费用纳入住院医疗费总额控制管理。原医保单病种结算标准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二级及以上民营定点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七、发生变异病例费用如何处理?

凡接诊符合临床路径准入条件的病种,包括当患者同时具有其他疾病诊断,但在住院期间不需要特殊处理也不影响第一诊断的,均纳入按病种收费管理,医疗机构不得以变换主诊断等方式规避。因出现合并症、并发症或者患者病情较重等特殊原因,导致实际发生医疗费用明显偏离病种收费标准的病例,可按规定程序退出按病种收费,仍按项目收费、医保按原付费方式结算。

八、医疗机构如何落实政策?

按病种收费标准实行最高限价管理,除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及列入“除外内容”的特殊医用耗材可以单独收费外,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超出最高限价按最高限价收取,超出部分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医院不得再向患者收取其他费用。不得将住院手术前诊疗规范所要求的必要检查、用药通过门诊就医方式分解收费;不得采用让患者外购药品、医用材料等方式分解收费;不得减少实际需要的诊疗等;不得无故缩短住院时间、分解患者住院次数,要确保医疗质量。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纳入对医院的年度考核。

九、为什么按病种收费可不出具“费用清单”?

按病种收费是一种“打包收费”,将按项目收费患者面临的少则十几项多则上百项收费项目按病种整合起来,按照病种的治疗流程接受规范化诊疗,最终达到临床诊疗标准出院,整个过程中发生的诊断、治疗、手术、麻醉、检查检验、护理以及床位、药品、医用耗材均不再单独计费。各项费用合并为按病种收付费标准,医院按照此标准收费,患者及医保基金按此标准和有关规定向医院付费。实施按病种收费的病种病例,可不再向患者出具“费用清单”。

十、我市按病种收费病种及收费标准如何查询?

可通过“青岛市物价局”官方网站查询,也可通过我市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公示栏、电子触摸屏等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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