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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西男子发现1岁女儿非亲生 诉妻子获赔万元精神赔偿

2018-04-04 14:00 作者:陈志伟 李娟 来源:青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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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4月4日讯(记者 陈志伟 通讯员 李娟)婚姻存续期间妻子与他人生子,男方离婚时是否能够主张精神抚慰金?日前,莱西市人民法院审理史某和刘某离婚一案,判决双方离婚,并判决女方赔偿男方精神抚慰金10000元。

史某和刘某2014年经相亲认识,经过近一年的相处,双方于2015年5月4日在莱西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刘某于2016年10月12日生育一女史某某。在养育女儿的一年多时间里,史某发现女儿越来越不像自己,加之妻子种种可疑的迹象,史某心里犯了嘀咕,怀疑女儿并不是自己的亲生骨肉。后来,史某进行了亲子鉴定,经广东某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排除史某为女儿史某某的生物学父亲。

2017年10月16日,史某向莱西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提出离婚并要求被告承担精神抚慰金120000元等诉讼请求。

办案法官介绍,本案的焦点是:原告受骗抚养非亲生子女,能否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日前,莱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法院准予离婚。

关于被告刘某女儿的抚养问题,法院审理认为,因史某某与原告史某不存在亲子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抚养,被告也同意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负,对此莱西法院予以照准。

关于原告的主张损害赔偿问题,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共同生育一女孩史某某,违反了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的法定义务,被告的过错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被告应赔偿原告相应的损失,但原告要求赔偿120000元的诉讼请求过高,莱西法院酌情予以支持10000元。


法官说法


关于离婚案件中精神抚慰金的支付问题是司法实践中一个难题,关于是否支持精神抚慰金,司法界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等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所谓重婚或与他人同居,需要长期、稳定、持续性的共同居住,仅为一夜情或者不能证明长期、稳定、持续型同居关系而导致生子等,不符合该条法律规定,不应支持精神抚慰金。

一种观点认为,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很难掌握另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等的证据,有时只能提供手机短信、微信、照片等证据,往往只能证明另一方曾经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很难证明另一方与他人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如果与他人生子尚不能被认定为符合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那么司法实践中就很难有被认定为符合的情形,对无过错方是很不公平的。因此,只要存在与他人生子的情形,就应当认定符合四十六条的规定,应支持精神抚慰金。本案法官同意第二种观点。

当今社会,出轨现象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司法实践中对于出轨行为的惩罚可以说少之又少,微乎其微,如果与他人生子都得不到惩罚,对广大民众来说很难对婚姻法四十六条的规定产生共鸣,作为司法者,应该秉承立法的本意,而不能严格按照字面解读,机械办案,要使当事人通过案件判决体会司法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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