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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在青岛租车须带齐相关证件 严禁携带危险品

2018-06-06 14:49 作者:于泓 来源:青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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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6月6日讯(记者于泓)日前,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租赁安全管理的通告》,加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租赁安全管理。

根据《通告》,机动车租赁经营者,要完善身份查验制度,依法采集和报送有关信息,应当具备身份查验所需的设施设备,对承租人提供的有效证件进行查验并记录,对不符合要求、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租赁服务;不得提供驾驶劳务服务;要建立内部安全防范制度,鼓励利用卫星定位装置等技术,强化租赁车辆管控。

承租人应当随车携带租赁车辆相关证件,禁止携带和运输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易燃易爆危险品以及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通告》规定,经营者发现下列人员或物品的,可立即向公安机关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或被通缉人员;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易燃易爆危险品;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其他可疑的人员和物品。

违反《通告》相关规定的,将由有关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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