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崂山一级保护区禁止房地产开发
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修改《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的决定 禁止修坟立碑建经营性墓地
●增加有关风景区内建设项目控制、建筑外迁的规定。
●修改有关改建居民住宅、修坟立碑等的规定。
●风景区内禁止的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中,增加“开荒”。同时,在法律责任中增加有关处罚条款。
2016年,青岛市制定实施了《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对于加强崂山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发挥了积极作用。近期,中央对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并要求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也在全国统一部署了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专项自查和清理工作。为了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并与管理体制调整的新情况相协调,有必要对《条例》的部分条款作出修改。昨天,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的决定。
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宾馆等
经过修改,《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增加了有关风景区内建设项目控制、建筑外迁的规定,同时,为了加强对风景区的保护,将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风景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区规划,不得损害生态、危害安全、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妨碍游览。风景区内禁止设立各类开发区,禁止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其他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同时,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表述为:“依照国家、省法律法规须逐步迁出的开发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应当按照风景区规划迁出。”
建设经营性墓地最高罚百万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进一步加强了风景区内的建设活动管理,修改《条例》有关改建居民住宅、修坟立碑等的规定,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二级保护区、三级保护区内的村(居)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风景区规划。村(居)民住宅的建设条件以及建筑体量、高度、污水处理设施等要求,由相关区人民政府拟定,经崂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将《条例》第十六条修改为:“风景区内禁止修坟立碑,禁止建设经营性墓地。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庄)统一规划设置集中祭奠场所、设施。”
第五十条修改为第五十二条,内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风景区内修坟立碑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每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在风景区内建设经营性墓地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私自开荒最高可罚万元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在第二十八条第一项所列举的风景区内禁止的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中,增加“开荒”。表述为:“风景区禁止下列行为:开山、开矿、采石、采砂、开荒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同时,在法律责任中增加有关处罚条款;“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在风景区内开荒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首席记者 于顺 见习记者 魏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