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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城乡一体居民养老保险 这8件事您必须要关注!

2018-07-08 15:41 来源:青岛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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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

率先建立并实施城乡一体居民养老保险

按照“城乡一体化”的原则,2010年,借国家新农保试点的契机,我市出台了《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将国家新农保政策扩大到了城镇未参保居民,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有效地解决了全市农村和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障问题。我市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采取先试点,后推开的原则,于2011年6月实现了全覆盖,率先在全省、全国建立并实施城乡一体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2014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出台后,我市印发了《关于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原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进行了相应调整规范,制度框架与国家一致。

多年来,市、区(市)两级政府不断加大对居民养老保险的投入,突出政府主体责任,待遇水平不断提高。于2012年7月、2014年7月、2016年7月三次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基础养老金由制度实施初期的每人每月55元,增长到每人每月150元。目前,我市居民基础养老金水平在省内位列第一,截至2018年一季度,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292.4万人,其中领取养老金人数102.2万人。

关注1

参加居民养老保险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的非在校学生、且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其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覆盖的人员。

关注2

参保缴费年限规定

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规定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剩余年数,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允许补缴,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待遇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缴费不足15年的也允许补缴。

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达到待遇领取年龄,但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规定缴费年限、又不办理补缴的,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关注3

参保缴费补贴规定

政府对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有两种情形:一是对参保人按年缴费的,缴费即补;二是对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规定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按年缴费至待遇领取年龄时,因缴费不满15年可选择一次性补足至15年,补足部分也给予缴费补贴。除上述两类情形外,对其他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对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实行多缴多补,其中对选择100元、300元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对选择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

关注4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内容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构成。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由市政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我市经济发展情况等适时调整,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加发1%的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目前全市统一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政策鼓励参保人在缴费期间长缴费、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从而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

关注5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费,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应携带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或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关注6

参保人不能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已享受职工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应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对于同时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已重复领取的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非本人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应予以退还。参保人退还后,个人账户有余额的,扣除政府补贴后退还本人。参保人不退还的,由社保机构从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不足抵扣的从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对于在不同地区同时领取两份以上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只保留其首次领取待遇所在地区的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停止并追回重复领取的待遇。

关注7

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等制度

我市于2011年率先建立了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领取待遇人员死亡后,其家属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到其参保关系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注销登记的,可一次性发给1000元丧葬补助金。

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我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自2014年2月21日起执行。即:自2014年2月21日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无论是已经开始领取养老金,还是尚未开始领取养老金,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资金和财政补贴都可以依法继承。

关注8

重度残疾人享受居民养老保险优惠政策

居民养老保险在政策上突出了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从缴费上,对重度残疾人,也就是残疾等级为1、2级的人员参保的,由市、区(市)两级财政按每年5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同时还可享受由政府财政给予的每人每年60元的缴费补贴。从待遇方面,重度残疾人按规定参保缴费满15年且年满55周岁的,本人可自愿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市残联审核确认,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报市社保部门备案,符合条件的可办理提前领取养老金手续,从提出申请的次月开始按月领取养老待遇。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记者 梁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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