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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大教授谈“范冰冰案”三大热议点 处罚并非“特例”

2018-10-13 07:20 来源: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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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逃税与民同罚

海大教授、博士生导师赵星就“范冰冰案”谈建议

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讯 近日,“范冰冰案”可以说是网上最热的话题之一。其中,部分网民对范偷税款数亿、只被罚款,表示不解而众说纷纭。记者对此采访了青岛市几位高校知名法学教授、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和有关基层税务机关执法人员,了解他们对此案处理结果的认识和看法。其中,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赵星对案的看法和提出的相关建议较具有代表性。

赵星教授梳理了网上对此案较集中的三个热议点,结合法律法规作出了解析,还提出了相关建议。他谈到——

议点一:范是因“初犯”而被这样处理吗?此处罚是“特例”吗?

应注意的是,税务机关在发布此案结果时,所用措词是其“首次”被“处罚”,并非说其是“初犯”。

范冰冰为何目前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关键要明白税务机关的法律依据,那就是《刑法》第201条。按该条第1款,“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成立犯罪,最高可判7年徒刑。同时,依据该条第4款,即使有第1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接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由于范冰冰及其公司之前不具备上述“除外”条款,因此,只要接受行政处罚,按期交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依法就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其如此处罚,是按法律规定,并非“特例”。

议点二:为何刘晓庆当年偷逃税数额没那么大,却被批捕?

按刘晓庆案案发时的《刑法》对“偷税罪”的规定,只要行为人偷税数额达到1万元,并且占到了应纳税额的10%以上,无论案发后是否接受税收处罚,都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而这种规定,在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通过后已经不再适用。

议点三:为何空姐李晓航代购逃税被判刑?

请注意,李构成的不是“逃税罪”而是“走私普通货物罪”,该罪并没有接受处罚就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

结合此案,赵星教援提出以下建议:立法部门应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推动与刑法规定的衔接。税务机关应更加严格公正执法,扎实推进税收征管,做到税收不留死角、一视同仁。应进一步强化对税务执法的监督,一方面,强化“事后问责”,如“范冰冰案”的“后续”是,有关责任单位的责任人员迅速被依规依纪问责,另一方面,需完善对税收执法行为的常态监督机制,超前防范失职行为。希望以“范冰冰案”为突破口,推动影视业等公众关注度较高领域纳税的透明化,进一步提升公众的依法纳税意识,共同营造“人人依法纳税”的法治氛围。

(记者 戴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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