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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民花16万元购二手车遇到争议车 险些财物两空

2018-10-24 15:33 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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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陈某通过网上发布的信息购买二手货车,不料竟买到了一辆所有权存在争议的车辆,出卖人与货车挂靠的流物公司均表示对该车享有所有权。交易泡汤,面临对方既不交车也不退款的窘境,陈某无奈诉至法院讨说法。近日,该案经两审,终于让陈某等来满意的判决结果,法院终审判决出卖人王某返还陈某已付购车款16万元及利息。

买二手货车竟遇到争议车

据了解,2016年11月16日,陈某在网上看到一则出售二手货车的消息后,迅速与车主王某取得联系,一翻讨价还价后,第二天两人便签订了《二手车买卖合同》,约定王某以18万元的价格将挂靠在一家物流公司经营的货车出售给陈某,王某保证对出卖车辆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合同签订后,陈某向王某交付了订金16万元,双方约定剩余2万元在王某交付该车辆并办理过户手续完毕时支付。由于车辆颜色与行驶证颜色不一致,为便于审车办理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当天,王某将车钥匙交给陈某,两人驾车一同去修理厂对车辆进行改色。谁知几天后,陈某吃惊地得知停在汽修厂里的车竟然被人开走了,遂报警。事后,陈某才知道开走货车的是该车挂靠的物流公司,该物流公司称该车与公司有债务,王某无权处理车辆。经查该车确实登记在该物流公司名下。

事后,陈某找到王某协商处理,王某既不同意交车也不愿意退钱。为避免财物两空,陈某诉至黄岛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原告陈某诉称,他在网上看到王某发布的出售信息,当天便支付了2万元订金,第二天双方签订合同后,又支付购车款14万元。“因为车辆颜色与行驶证不一致,王某说为了便于审车过户需将车重新喷漆改色,我就与他一起将车送至维修厂,谁知车辆却被开走了。”庭审中,陈某认为被告王某在明知车辆与该物流公司有争议的情况下欺诈他签下了合同,现该物流公司和王某拒不交付车辆也不退还车款,为维护自身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解除车辆买卖合同,王某及该物流公司返回已付车款16万元及利息。

庭审中,该物流公司称,王某的车挂靠在公司经营,并欠下公司大量债务,目前该车已被公司处分。王某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陈某与王某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陈某已按约定支付16万元,王某应当依约向陈某交付车辆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该车辆在王某与该物流公司之间存有争议,导致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陈某要求解除双方的二手车买卖合同并要求王某返还16万元购车款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陈某与王某虽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但王某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且长时间占用陈某的资金,应当赔偿陈某利息损失。该物流公司非该案合同相对人,陈某要求其承担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王某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解除陈某与王某之间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王某返还陈某购车订金16万元及利息。

原告两审胜诉讨回购车款

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他认为与陈某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均已全面履行,之后发生的事情与他无关。“我们在合同中约定双方验收车辆无误后付款,车辆维修当天我就把车钥匙给了陈某,此时车辆已经交付,所有权已经转移。”此外,王某认为一审判决未查明该车辆所有权归属。

对此,陈某并不认可:“该车辆存在所有权争议,是王某违约在先导致了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况且王某并未将车辆实际交付并协助办理过户登记。”陈某认为王某与该物流公司存在的车辆权属争议、债务纠纷应由其双方解决,而不能因此损害他的权益。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王某在车辆维修当天将车钥匙交给陈某,由陈某开车与王某一起送修并不是履行车辆交付义务,系陈某帮助王某送修行为。陈某已将购车款交给王某,该车已被登记所有权人——该物流公司占有并处分,王某已不可能再履行车辆交付义务,应将购车款16万元返还给陈某。即使王某履行了车辆交付义务,但该物流公司系车辆登记所有权人,王某与该公司存在债务纠纷,该车辆被公司控制、处分。该事实证明王某交付的车辆存在权利瑕疵,即王某交付车辆不符合合同中约定的“保证对出卖车辆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亦不符合法律规定。故王某应将购车款返还给陈某。至于王某与该物流公司的纠纷可依法另行主张。

据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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