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局长刘卫国做客行风在线,就市民提出的养老金等问题一一做出了答复。
市民表示:“我母亲在一家企业上班,但是到她50周岁的时候,她的社保缴纳的年限还差6个月才满15年。”市民的母亲因为还想继续工作,等到52岁,市民的母亲在办理退休时,被人社局告知,企业女性职工50岁以后就不能在单位投保了,须以灵活就业的身份自己去银行缴纳社保,而市民母亲50岁之后投的社保属于无效社保,应退回自己重新缴纳。
市民反映,“在退回之后,我就去银行给母亲补缴了半年,但是因此却耽误了两年的退休时间,对于这种情况人社局是否有明确的规定,单位要承担责任吗?”
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王副局长表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
根据国家规定,办理退休养老金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社保缴费满15年;二是要年满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据了解,如果市民到了退休年龄,但是缴纳社保未满15年,则需要延长缴费,延长到15年才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市民也可以向所在区市的社保机构申请延长退休。
按照规定,市民到了退休年龄后,如果需要继续缴纳保险,则市民应该和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以个人身份到人力资源部门缴纳保险,市民如果在2011年7月1日社保法实施之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然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之后就可以按正常的社保规定领取保险金了。(青岛网络广播电视台记者 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