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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行驶时抢方向盘打司机 未酿出严重后果也涉嫌犯罪

2018-11-10 08:56 来源:青岛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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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交坠江事件原因公布后,公交秩序和乘客素质的话题引发高度关注。10月29日下午,青岛的25路公交车进站停车后,一名醉酒七旬老汉与司机发生争执捣了司机一拳,导致车辆无法继续运行。近日,这名老汉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公安机关打向“车闹”的这记重拳,得到市民一片叫好声。其实,运用法律武器打击“车闹”,近年来青岛的政法机关从来没有手软。

抢夺方向盘打司机摊大事

在辽宁路派出所,打人的老汉称,坐车前他参加聚会时喝了些白酒。25路公交车行驶到海信立交桥站时,车上逃生锤的警铃和烟雾报警器同时响了,老人嫌警铃太吵,将逃生锤与底座相连接的钢丝绳拽断扔在地上。司机制止时,被他殴打。这名老年乘客因故意损毁财物、殴打他人被市北警方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如果公交车乘客殴打司机、抢夺方向盘等危险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将会被《刑法》严厉制裁。

2015年2月28日,郭某乘坐363路公交车行驶至黑龙江路附近,他向司机提出要在非规定站点停靠下车,遭到拒绝。郭某直接用手拨动公交车方向盘,导致满载乘客的公交车撞向路边电线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非常严重的犯罪,是一种‘行为犯’。”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这也意味着,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构成该罪。正因为如此,崂山区人民法院认为,郭某明知公交车满载乘客且在城市道路主干道上行驶,仍强行拨动方向盘,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的安全,其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2015年9月,郭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危害公共安全后果很严重

《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由于公交车上经常是满载,青岛公安机关历来严厉打击那些抢方向盘、殴打司机等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2015年11月20日晚,一辆9路公交车行驶到重庆南路时,满身酒气的陈某不满司机的劝说将司机拽下座位,致使公交车失控撞向路边,车上50多名乘客大部分因磕碰导致身体疼痛。李村派出所民警接警后立刻到场将陈某抓获。2016年8月,李沧区人民法院判决,陈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除了这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警方对于殴打他人、损毁财物等扰乱乘车秩序的行为也绝不手软:2017年9月,一条发生在台东229路公交车上“学生公交车让座被打”的新闻引发舆论热议。事发后,市北警方治安大队会同台东派出所成立专案组开展工作,连夜找到公交车司机了解情况,并调取了案发时的公交视频录像及周边监控。案发四天后的9月12日,民警在台东一路将涉嫌殴打他人的孙某抓获,孙某如实供述了违法行为。孙某被依法治安拘留10日,并处500元罚款。

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算故意

值得注意的是,在刑事司法实践当中,很多在公交车上殴打司机、抢夺方向盘的犯罪嫌疑人自我辩护时称,自己只是“发泄一下”或者“教训司机”,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记者咨询法律界人士得知,这种辩护其实是站不住脚的:刑法学上,有一种故意叫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身为有正常认知能力的成年人,应该知道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后果,还故意实施这种行为,就是‘故意’。”法律界人士称。

2015年10月,市北区劲松一路发生一起案件,王某为泄私愤,向窗户外投掷空酒瓶、罐头瓶、暖壶等物品,砸坏两辆车。检察机关指控,王某明知楼下为劲松一路同和路路口交通要道,且该处车辆、行人来往频繁,仍向窗户外投掷杂物,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6年3月,法院判决,王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部分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记者 刘卓毅 司海英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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