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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车主 车辆到期不报废?这些后果你要知道

2018-11-25 10:28 来源:青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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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买车容易养车难,车主们为了保养自己的爱车可以说是耗尽了心力,就盼着它能多开几年。可既然是工具就总有老化的时候,别的工具还好说,老化了顶多就是不好用了。可对于汽车来说,内部零件的老化会对我们的生命安全构成直接威胁。

因此,为了保障行驶安全,国家对机动车规定了强制报废年限。机动车使用达到一定年限,车主就应当停止使用,向交管部门主动申请报废、注销登记。否则,如果继续使用或者转卖他人,就可能受到处罚或者带来其他不利的法律后果。

现在全国各地早已建立了大大小小的专业拆解市场,但到目前为止,仍有近很多辆报废车没有及时进行报废。报废汽车在各种渠道都可以任意进行非法买卖和拆解交易,卖家称,只要在农村道路开,不怕会被查。那这些已经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上路出了事故怎么办?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山东滨州的王某没想到,自己名下报废的拖拉机刚出手,卖车到手的1.7万元还没捂热,拖拉机就发生了事故,致人死亡。更让王某没料到的是,事后死者家属把他和拖拉机买家一起告上法院,法院判决他为57万余元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王某手里有一辆早已报废变形的拖拉机。去年7月5日,李某以1.7万元的价格把拖拉机卖给了张某,拿到钱时王某以为自己“变废为宝”,赚到了。

可就在卖车交易完成的第二天,李某听说拖拉机发生事故还死了人。原来,2018年8月6日这天,何某骑着摩托车与张某停放在路边的变形拖拉机发生相撞,何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部门认定,何某、张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理由为死者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并且行驶时未注意前方道路情况,而张某不按规定停放车辆而且在道路上停放故障车辆未放置警示标志。因为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今年3月,王某家属一纸诉状将张某和王某告到德清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各项损失总计58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停放的机动车与何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死亡,张某应当根据过错大小向死者家属承担赔偿责任,而王某将报废车卖给张某,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向王某的近亲属赔偿57万余元,李某对该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即使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双方买卖报废机动车或者即将报废且根据规定已无法过户的机动车,均属于无效的法律行为,如果卖方隐瞒真相,就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损失。

山东菏泽的邓某与李某签订《车辆买卖协议》,约定转让一辆五菱汽车,后邓某发现该车辆濒临报废期,根据有关规定已不能办理过户,据此向法院诉求退还购车款并支付车辆修理费,获得法院支持。

爱车之心,人皆有之;不舍之心,感同身受。有些车辆到了“报废的年纪”,可能外表看不出什么问题,但很多零部件却已到了生产规定的寿命。对于车辆报废,损失钱财事小,威胁生命事大,希望车主们都能理性看待。

延伸阅读:机动车如何认定为报废车辆?

汽车使用达到一定期限,各个系统的组件大部分已完成使命,维护和修理已不能保障汽车的安全行驶,应当及时报废更新。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民用汽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

1.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载货汽车(含越野车)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车)、轿车累计行驶6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

2.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其他车辆使用10年;

3.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4.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5.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50%的;

6.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7.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除19座以下出租车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外,对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货车辆,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性能符合规定的,可延缓报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本标准第二条规定年限的一半。所有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都需按公安部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不符合国家有关汽车安全排放规定的应当强制报废。(咨询电话:0532-8496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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