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零口供?零口供是指犯罪嫌疑人根本不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或者是保持沉默,缄口不言的情形。若是犯罪嫌疑人零口供,办案人员可以将其刑事拘留呢?近日,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通济派出所就侦办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50岁盗窃嫌疑人王某,多次窜至即墨区一家牛肉火锅店盗窃牛肉、牛排。让人不解的是,王某被抓获后拒不承认盗窃的违法事实,民警通过走访摸排,掌握了大量的犯罪证据,依法零口供将盗窃嫌疑人王某刑事拘留。虽然嘴硬拒不承认自己的行径,但面对他的仍然是法律的严惩。
案例
案发:火锅店牛肉不翼而飞
位于即墨区蓝鳌路一家购物广场内的牛肉火锅店开店一年多时间来,因为经营秉承货真价实的理念,生意一直是比较火爆,虽然忙忙碌碌,效益收入还是不错。可是今年的10月份,却发生了一件意外的事,让火锅店的老板和员工们非常苦恼。
据这家火锅店的老板介绍,他们的火锅店每天都会统计顾客吃了多少食材,一个半月左右时间会汇总盘点,然后根据库存量定期进货。10月底,火锅店老板和几名员工对销售情况进行盘点时,发现库存与实际销售对不上,算来算去总是少了几箱牛肉、牛排。为了弄清问题所在,火锅店老板专门安排员工对仓库的牛肉进行清点,并仔细检查了每天的单子,可是就是少了这几箱牛肉,对不上账目。老板怀疑店里遭遇到盗贼,于是就向警方报了案。火锅店老板向民警介绍,他们火锅店的员工都是老员工,人品都没问题,但是出了这个事,每个人心里都在犯嘀咕,特别影响彼此之间的信任。希望民警能帮忙查一查,问题到底出在哪里。
监控:牛肉小贼露出原形
其实只要认真检查监控,就不难看出破绽。11月13日,民警接到报警后,即墨区通济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到火锅店,因为现场人员走动较多,早就没有勘查价值。随后,民警调取店内监控录像,因为每一个半月才盘点,牛肉到底什么时间被盗的根本无法确定。让火锅店老板没有想到的是,民警为了查清事情真相,加班加点对提取的160余小时的视频进行了查看,这是火锅店老板都没有耐心做的工作。根据民警的经验,这肯定是熟悉火锅店情况的人所为。
功夫不负有心人,民警通过对近期的录像监控发现,一天上午7时30分,在无人经过的火锅店外,有一名男青年拉着大桶水进入店内,然后用推车满载了一箱物品快速离开。经过详细询问员工,这名男青年是来火锅店送水的王师傅,从今年起,是他一直给火锅店里供应大桶水。在对火锅店员工询问中,大家都表示在平时接触中,送水师傅给人感觉挺忠厚老实,不像偷牛肉的盗贼。即墨通济派出所副所长张宝波以丰富的办案经验判断,并经过反复调查取证,怀疑送水工有作案时间和动机,嫌疑最大。于是一场斗智斗勇的审讯开始了。
拒述:民警零口供刑拘嫌犯
通过民警调查发现,送水工王某一般是早上六点到七点半给火锅店送水,于是民警守株待兔,在火锅店内对前来送水的嫌疑人王某进行传唤。办案组民警随后兵分两路,一路开展审查讯问工作,在传唤审查中,嫌疑人王某对盗窃火锅店牛肉的犯罪行为拒不供述,一口咬定没有盗窃牛肉、牛排,面对王某的百般抵赖,审查工作暂时没有取得突破。另外一路民警根据火锅店提取的监控视频,在周边开展调查走访工作,进一步提取案件证据。
通过多方查证,确定嫌疑人推车上的白色箱子就是店内牛肉包装箱,并且通过跟踪,已经发现了被盗牛肉等赃物,由此基本确定嫌疑人就是王某。在大量事实证据面前,嫌疑人王某依然拒不承认利用工作便利盗窃火锅店牛肉牛排的犯罪行为。面对嫌疑人的侥幸心理,民警通过大量事实证据确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在零口供的情况下,依法将盗窃犯罪嫌疑人王某刑事拘留。
说法
拒不交代照样被拘留
“我们在侦办各类案件中,经常会遇到这样心怀侥幸的犯罪分子,在面对将要受到的法律惩罚时,百般抵赖,妄图逃脱法律的制裁。在此,我们也正告各类违法犯罪分子,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不要妄想逃脱法律的制裁。”即墨区通济派出所副所长张宝波介绍,个别嫌疑人觉得,只要不开口,神仙难下手。许多企图逃避法律制裁的嫌疑人都抱着这样的信条。然而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并没有“沉默权”一说,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有着多年办案经验的张宝波提醒,对于那些正在实施违法行为的犯罪分子,立即投案自首,减轻危害后果,接受违法犯罪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奉劝正在动歪脑筋、心存侥幸的密谋实施违法犯罪的人,请你悬崖勒马,以免深入牢狱后追悔莫及。
名词解释
什么叫“零口供”?
所谓的“零口供”,不是没有口供,而是没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其实施或参与实施犯罪行为的口供,通常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犯罪嫌疑人根本否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二是保持沉默、缄口不言的情形。另一种情况是犯罪嫌疑人只供述自己的行为,但否认其主观上对所实施的是犯罪性质的行为具有明知。
民警介绍,“口供”和其他证据一样,只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并且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就能成为定罪的证据,不存在优先地位问题。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一规定明确地表明供述是可以采信的一种证据,但不能轻信;司法工作人员对有无口供的情况应采取的正确态度。而且,是否包括“口供”不是证据链条必须的,缺乏“口供”也不能必然影响链条的完整性。
口供作为一种法定的证据形式,被称为“证据之王”,对证明案件事实确实具有独特的证据价值。在相当长时期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曾存在轻信口供的错误证据观。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使口供的证据价值得以重新定位。
我们国家现阶段的刑事案件是重证据、轻口供的原则,及时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承认有罪,但是没有证据证明有罪,法院根据证据材料判决,及时犯罪嫌疑人不承认有罪或者不说话,也就是零口供,但是侦查机关的侦查的证据确实充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有罪,法院根据证据材料有权作出有罪判决。(记者 康晓欢 通讯员 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