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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落户最新细则:严格限制城镇居民到农村落户

2018-12-26 09:53 作者:蔺君妍 来源: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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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限制城镇居民到农村落户

青岛印发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实施细则

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讯 近日,市公安局印发了《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细则》,明确了公民迁入我市城区、新区、县域、农村的条件及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和要求。

《细则》要求,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和条件准入原则。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和具有户口管理职能的公安派出所(含边防派出所,下同)具体负责本辖区的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严格限制城镇居民到农村落户,对实际居住生活在农村,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且以农林牧渔业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农村居住地。对城镇居民违反规定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一律不予批准落户。

本市以外常住户口居民,可通过人才引进落户、居住落户、投靠亲属落户、积分落户、引进项目落户、政策落户等方式,按照《细则》相关规定持有效证件和材料办理迁入城区,实施范围包括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在新区购买单套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60平方米以上,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申请迁入新区,实施范围包括青岛西海岸新区、红岛经济区、即墨区。在城镇无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实际居住生活在农村,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且以农林牧渔业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员,可以申请将本人户口迁入原籍农村居住地;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均在城镇无合法固定住所且投靠人在城镇无稳定工作,实际居住生活在农村,可以申请办理夫妻投靠、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夫妻一方服兵役、出国(境)定居或者死亡的,另一方确与配偶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可以投靠配偶父母落户。以上申请需持指定材料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由公安分(市)局核准或报市公安局核准。其中,迁入城区、新区和农村的省外人员应当提供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本市以外常住户口居民可以按照三市的相关落户政策办理迁入胶州市、平度市及莱西市城镇区域。

《细则》明确,户口登记事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当场办理。对户口申报事项进行审查时,发现需要进一步核实确认相关信息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下可依规定适当延长。除当场办理的户口迁移事项外,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决定的,应当由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并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报人。

(记者 蔺君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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