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2月11日讯(记者 于泓 通讯员 王斌)2月11日(正月初七)春节小长假正式结束,商家迎来了新年开业第一天。不少商家燃放“开门鞭”,为生意赢得一个“好彩头”。但是这种旧俗陋习,严重污染环境,危害公共安全,甚至对人身都造成极大的伤害。为此,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青岛市政府出台了《青岛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对烟花爆竹的燃放都做了详细的规定。但不少商家抱着侥幸心理,违法违规燃放的现象屡禁不止。为了彻底杜绝这种违法行为,还市民一个安静祥和的生活环境。
按照青岛市公安局的统一部署,市北警方全员出动,采取步巡、车巡等手段措施,全面加强街面巡查力度,针对“开门鞭”的行为进行严查,制止多起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商户,并对已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商户查证处罚。
2月11日8时许,水清沟派出所民警巡查时,在大沙路6号仓库门前,查获正在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孟某;在四流南路20号农贸市场门口,将正在违法燃放鞭炮的李某查获;在萍乡路2号附近将违法燃放鞭炮的王某查获。
2月11日9时许,鞍山路派出所民警巡查时,在哈尔滨路38号某汽车配件店门前查获违法燃放鞭炮的孙某;
2月11日10时许,兴隆路派出所民警巡查时,在海岸路6号网点门前将违法燃放鞭炮的王某某查获……
市北分局治安一大队副中队长郝志刚介绍,上午共查获违法燃放烟花爆竹10余起,查处嫌疑人15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青岛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之规定,视情节轻重程度给予其100-500元不等的行政罚款。同时对制止的数十家违法燃放鞭炮的商户,进行批评教育。
警方温馨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青岛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每年在限放区内,只有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二、正月初三和正月十五这六天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以及限放区外,都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根据情节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