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青岛市发布了《关于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关系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征求意见稿以国家和省、市落实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决策部署为指导,旨在通过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关系,进一步明晰行业各方权利义务,为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出行需求、推动行业稳定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出租车产权明确归车主
根据《通知》,此次规范经营关系的车辆范围为:车辆由个人出资、客运出租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与车辆所有者(以下称车主)具有管理服务合同关系的既有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称车辆)。
依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等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给符合条件的企业。明确车辆产权属车主,车主应当在公司化管理模式下依法从事营运活动,可自主选择企业,协商签订合同,车主也可按照规模、经营能力等条件依法成立企业。
车辆营运资格由车主无偿有期限使用,到期按条件重新配置。
《通知》明确,车辆产权归属车辆产权属车主,企业应当主动会同车主,申请将车辆行驶证所有人栏变更登记为车主名称。公安机关车管部门应当开通绿色通道予以便捷办理。车主及第三人对车辆产权有争议的,争议当事人应当积极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及时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营运资格有期限无偿使用
《通知》明确了车辆营运资格使用权归属。
《通知》指出,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交通的补充,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巡游出租汽车实行总量调控,车辆营运资格有期限无偿使用。
车辆营运资格使用权属车主,道路运输证业户名称栏登记为企业,备注标明车辆营运资格由车主使用及使用期限,使用期限为该车辆剩余经营期限。营运资格使用期限内,车辆产权变更的,车辆营运资格使用权相应变更,应依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变更道路运输证,变更后使用期限为该车辆营运资格的剩余期限。
鼓励车主成立出租企业
《通知》还规范了经营服务关系。
按照《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等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给企业,车主应与持有经营许可的企业订合同。
鼓励车主通过合股、入股、收购等方式成立法人企业,企业符合经营许可条件,自有50部以上具有营运资格的车辆时,可以申请经营许可。
车辆产权变更后,车主可与原企业协商修订原管理版务合同,或解除原合同并重新鉴订新的合同。车主与原企业协商不一致无法签订合同的,可以选择其他取得经营许可的企业,并签订合同。
车主在营运资格使用期限内自主选择变更企业不得超过2次。车辆举报投诉、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的,不得变更。鼓励车主选择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不低于原企业的企业。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再制定合示范文本,企业、车主平等协商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相关费用、保险购买等事宜。
《通知》适用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西海岸新区、即墨区,各市可参照执行。
实名提意见有望参加听证会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3月15日至4月3日,征求意见期间,广大市民可登录青岛政务网、青岛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和青岛新闻网相关专栏查询征求意见稿内容,并通过官方指定网站、邮件等渠道反馈意见建议。
具体参与方式如下:
一、网上留言
登录青岛新闻网(http://hhttp://vote1.qingdaonews.com/branch/dangzheng/201903/taxiAD/pc.php)在线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二、电子邮件
以正文或附件形式发送邮件至电子邮箱(qdczggzqyj@163.com),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规范巡游车经营关系意见建议”。
三、传真
发送传真至88969971,请在传真首页注明“规范巡游车经营关系意见建议”。
征求意见期间,为便于更好地沟通,市交通运输局将根据意见建议反馈情况视情召开听证会(10—15人规模),请有意向参与的市民在提出意见建议时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听证会参加人员将从上述人员中随机选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