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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曝光5起消费欺诈典型案例 这些企业登黑榜

2019-05-23 06:00 作者:朱颖 来源:青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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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5月22日讯(记者 朱颖)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自今年4月17日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消费欺诈大整治专项行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5起消费欺诈典型案例。其中,青岛新视界眼科医院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案,被依法罚款219400元。

行动开展以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系统主动提升责任担当意识、强化执法办案能力,重点整治了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消费者,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缺斤少两,使用不平等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

截至目前,全市各级市场监管系统已立案16起,结案8起,处罚金额7.47万元。为进一步提升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震慑违法违规的经营者,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曝光5起近年来因消费欺诈行为被查处的典型案例。

这5起典型案例是:

青岛新视界眼科医院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案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李沧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青岛新视界眼科医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多处位置挂有广告吊旗,写有“我们有全球最先进VisuMax全飞秒设备”等内容,在当事人的官方网站上写有“……运用最成熟的技术……安全性最高”等内容。

当事人在广告折页、网站上写有“德国蔡司VisuMax全飞秒临床合作单位”“美国Intralase飞秒激光技术培训基地”“美国威视VISX准分子激光技术培训中心”“瑞士STAAR高度近视眼内晶体植入手术临床推广基地”等内容。

相关广告内容当事人均提供不出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挂有“老人复明榜”,贴有多位老年患者照片;在网站上宣传103岁的患者杨某某治愈病例。当事人虽办有《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但未按照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发布医疗广告。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发布内容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的广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项以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参照《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权裁量标准》,做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219400元的处罚。

青岛海氏海诺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发布内容违法的医疗器械广告案

基本案情:

经莱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调查,2018年10月18日,当事人开始在淘宝网店铺“海氏海诺企业店”销售创口贴,创口贴的产品广告页面由其公司网络部工作人员制作设计发布,其创口贴广告经过了相关部门的审查。创口贴为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当事人在创口贴销售页面的广告信息中未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当事人为了扩大其淘宝网店铺创口贴广告的影响,更好的销售其公司的创口贴,于2018年10月19日向阿里巴巴云计算(北京)有限公司支付了推广费11050.5元。2018年10月31日,当事人改正了上述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2101元。

市北区金吉鸟健身中心

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而拒绝退回预付款案

基本案情:

经市北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查实,当事人在开业前2018年1月底开始健身卡的预售,其销售顾问承诺顾客3月底开业,但因各种原因直至2018年8月份健身场地才陆续可以开始使用。同时在与消费者签署的“会员守则”中第五条约定“会员签署《入会契约书》并缴清相关费用后,会员有权自付款之日起15日内要求退款,金吉鸟在扣除相关合理费用后退还余款。

在前述期限外,非本会所原因会员所缴纳费用不予退款。如因会员个人原因不能进行锻炼,会员可自行向第三方转让,一次(仅限一次),会所按店内公示收取转卡费用。”因当事人推迟开业,顾客李某某、苗某、于某某三人提出退卡退款要求,但当事人以公司规定为由提出退卡要求扣除30%的手续费,转卡要扣除400元转卡费。

另外,当事人在预售健身卡时,与消费者签署了当事人自行制定“会员守则”,这些合同条款,是由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定制合同条款时未与购卡消费者协商,消费者只能或是同意或是拒绝条款的内容与当事人签订或不签订合同,而不可以协商修改条款。自2018年1月初起开始与消费者订立该样条款合同,截止立案调查时,持续时间8个多月。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依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十九条第(六)项以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参照《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权裁量标准》第四百六十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4000元。

杨某某涉嫌无照经营和使用

加装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16日上午,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青岛隆祺花园酒店有限公司珠山雨花苑分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公司经营场所的海鲜区发现杨某某正在销售海鲜,杨某某现场提供不出营业执照。执法人员现场将其使用的电子秤置零后,将标准质量为500g的砝码置于电子秤上,电子秤的重量(KG)显示屏显示数字0.500,按电子台秤“6单价”键时,电子秤的重量(KG)显示屏显示数字0.750,按电子台秤“1单价”键时,电子秤的重量(KG)显示屏显示数字0.530,按电子台秤“2单价”键时,电子秤的重量(KG)显示屏显示数字0.550,按电子台秤“3单价”键时,电子秤的重量(KG)显示屏显示数字0.600,按电子台秤“4单价”键时,电子秤的重量(KG)显示屏显示数字0.650。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无照经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参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做出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并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处罚。当事人使用加装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销售海鲜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计量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山东省计量条例》第四十二条以及《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节计量类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做出没收上述涉嫌违法的计量器具并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处罚。

张某某涉嫌使用

加作弊装置的出租车计价器案

基本案情:

根据群众举报,2019年3月19日城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张某某驾驶的鲁U·T6687的出租车CJ102HI2型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进行抽样,经青岛市计量技术研究院检定,结论为不合格。2019年3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青岛市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定结果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对检定结果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经调查,当事人于2019年1月30日为出租车计价器增加作弊装置,其中2019年3月12日从流亭飞机场拉一名新加坡客商到山东路华润悦玺公寓过程中,使用计价器作弊装置1次,乘客支付打车费265元,被举报查处后,打车费265元已全部退还乘客。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使用加作弊装置的出租车计价器的行为已违反了《山东省计量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山东省计量条例》第四十二条以及《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做出没收增加作弊装置的出租车计价器并罚款180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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