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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两男子决斗,引多人斗殴…四人被判刑!

2019-07-15 15:04 来源:青岛大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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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有一段城阳多人斗殴的视频

在网上流传引发广泛关注,

经当地公安部门调查,

六人因敬酒问题发生斗殴,

此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多人手持酒瓶斗殴?还死人了?警方:无人死亡 

打架的后果往往十分严重,近期平度法院就对一次打架事件进行了判决,原本是同一公司同事的王某与张某因为琐事发生纠纷,两人相约在平度某村一小树林处“决斗”,王某还叫了几个朋友一起过去帮忙,最终,平度法院最终判决四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到八个月不等。

同事因琐事要“决斗”

张某与王某二人本来都是同一公司的同事,关系原本还不错。2018年,二人因收益问题产生纠纷,因为几件琐事,二人在2018年夏天,通过电话约定在平度某村的小树林里打架。

王某称,当时他的本意只是想吓唬一下张某,推托改天再约架,但张某要求立即约架,并且进行辱骂。后来,王某自认为如果“单挑”的话,肯定打不过张某,于是通过电话找了另外三人,称自己需要“帮忙”。三人接到电话的时候,并没有想到是要打架,以为只是要“帮忙办事”,于是一起驾车赶往约定地点。当时张某也带了一个朋友过去帮忙,张某表示自己不会先动手,让朋友在一旁录像。

见面后,王某与张某二人先发生厮打,身材单薄的王某很快被强壮的张某按在地上,后来王某的三位朋友试图将扭打在一起的两人拉开,但并未成功,随后王某等四人一起对张某进行殴打,张某受了轻微伤后打电话报警,王某又持棒球棍对张某进行威胁,随后王某等四人驾车离开。

因聚众斗殴被提起公诉

到案后,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以王某等四人犯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春天向平度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王某等四人与他人合伙聚众斗殴,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认为,他在事发之后,有自首情节,坦白了参与打架的行为,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平时是勤劳诚实的工人,并非不良分子,而且这起斗殴事件案发生的地方并非公共场所,而是没有人的小树林,没有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案发时王某被张某殴打更多一些,希望能从轻处罚。

案件审理过程中,四被告人亲属主动赔偿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各5000元,被害人张某对四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同意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工作全丢了四人被判刑

平度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等四人与他人合伙聚众斗殴,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应受刑罚的处罚。四被告人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亲属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聚众斗殴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其他三人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到7个月不等,随案移送棒球棍一根,依法没收。

据经办此案的王法官介绍,张某和王某原本是同一公司同事,王某的另外三名朋友也有还算不错的工作,经过此事之后,涉事人员全都丢了工作,而王某等人也因此被判刑。

随着天气越来越热,人们的情绪容易冲动,动手打架的新闻多次出现在媒体报道当中,希望人们遇到纠纷的时候能够考虑一下这么做的后果,免得因为一时冲动而悔恨终生。

对于打架到底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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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郝红艳律师表示,

打架斗殴的行为定性不能一概而论,

轻则构成治安违法,

重则触犯刑法,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本案中的多人约架行为及互殴行为

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分析打架斗殴犯什么罪,则要看行为人的主观犯意及客观行为:

若仅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犯意,涉嫌“故意伤害罪”,注意,伤情必须构成轻伤以上才触犯故意伤害罪,如果是轻微伤,不构成,显然,本案中不是;

若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触犯了“扰乱公共秩序”犯罪,致人轻微伤以上、或者持械随意殴打他人的,涉嫌“寻衅滋事罪”,注意,轻微伤及以上便可构成本罪;

若双方多人聚众斗殴的,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犯罪,双方一般五人以上的,涉嫌“聚众斗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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