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市民王某诉青岛市城市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经过一审、二审,王某胜诉,青岛市城市管理局败诉。
2017年12月17日,市民王某通过青岛市12319热线反映小区供热室温不达标,要求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条例进行处罚。青岛市12319服务热线管理中心于当日将相关情况转办青岛市城市管理局。青岛市城市管理局于次日将问题反馈12319热线说:该小区为开发商自建地源热泵,未向我局申报相关手续,建议转开发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后经查明,开发商自行建设了地源热泵形式供热系统,并在该供热工程未竣工验收的情况下,于2017年采暖季向小区业户进行供热。王某认为青岛市城市管理局不履行供热监管法定职责,后将该局诉至市北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接到原告投诉开发商供热室温不达标后,应履行其监管职责,对属于自己监管范围内的投诉应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并向投诉举报人进行答复,不应以被投诉行为同时还属于其他部门监管为由推卸责任。故被告“建议转开发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的答复行为未全面履行供热监管职责,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青岛市城市管理局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此案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