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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检察院发布11项新举措 保障服务民企健康发展

2019-10-11 13:46 作者:陈志伟 来源:青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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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现场。

青岛新闻网10月11日讯(记者 陈志伟 )今天上午,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召开全市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通报了《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相关情况。据悉,《办法》日前由市委常委会研究通过。

《办法》提出了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11项新举措,重在着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大力解决民营企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和实际困难,依法有力保障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其中,市检察院在该院官方网站建立线上“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平台”,是一项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新力举。

新闻发布会现场,青岛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胡泉玉通报了全市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情况。,今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把办案作为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手段和主要途径,通过办理具体案件,把服务保障举措转化为活的司法政策,让企业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通过服务大局的有效作为展现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

严厉打击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合同诈骗、敲诈勒索、盗窃等犯罪,依法批捕43人,起诉40人,办理涉及民营经济青岛地区首例“软暴力”案件;依法打击民营企业及相关人员实施的走私、虚开增值税发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批捕19人,起诉24人,切实维护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加大对民营企业及相关人员实施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销售伪劣产品等犯罪的打击力度,批捕31人,起诉8人,切实维护民生民利。

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依据平等保护和罪刑法定原则,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企业违规与个人犯罪、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法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经济活动中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改革探索中出现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依法审慎批准逮捕,严格把握刑事起诉标准,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转变为刑事责任。

青岛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张薇发布了《办法》。《办法》围绕司法理念、法律政策界限、慎重强制性措施等方面制定,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及经营者合法权益,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更加有力法治保障和优质法律服务,重点提出了11条措施。其中,建立线上“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平台”,即在“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网站的网上检察服务大厅,新设立“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平台”,介绍检察职能、控告申诉工作标准、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指导案例、工作动态,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与此同时,充分发挥两级院服务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的综合平台作用,严格落实两级院领导小组办事机构工作办法,对涉民营企业案件相关法律政策界限、适用强制性措施等问题,及时提交研究。建立服务民营经济发展长效机制,与市工商联、市民营经济发展局会签《关于建立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协作机制的意见》,建立领导班子成员定点联系民营企业制度,实现及时联系、定向服务、正面引导。依托12309检察服务中心,开辟办理涉民营企业控告、申诉、举报审查和分流工作“绿色通道”,制定办理涉及民营经济权益控告申诉案件工作标准,依法及时受理企业控告举报、办理涉企申诉案件、处理企业维权,为企业寻求法律咨询、司法救济等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另外,青岛市检察院还将印制法律服务手册,汇编检察职能、典型案例及法律规定,帮助企业防范法律风险;开展“法律进企业、进商会、进工商联”活动,组织检察官开展涉金融、知识产权等法律实务宣讲;举办“服务保障民营经济检察开放日”,邀请民营企业代表走进检察机关,以更加开放的姿态、更加透明的司法赢得信任和支持。

“下一步,我们将细化落实党委、上级检察机关决策部署,积极倾听并及时回应企业司法诉求,以更大的力度、更实的举措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切实增强企业家司法安全感,让企业家安心创新创业。”胡泉玉表示。

相关案例:

案例一

青岛某鞋材公司生产厂厂长潘某某为降低企业成本,从国外非法招工46人,被一审法院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潘某某提出上诉。市检察院受理案件后,派专人对企业情况进行调查,发现潘某某掌握企业生产的关键技术,其被羁押后,该公司生产质量缺少把控,经营严重受损。案发后,非法用工已经全部遣返。市检察院综合考虑潘某某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从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角度出发,依法向市中院提出减轻处罚、判处缓刑的建议,市中院采纳我们的意见,二审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企业得以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案例二

青岛某科技公司系本地经营多年的实体经济公司,主要生产自动化设备。在生产过程中,该公司从散户手中购进一批钢材,因没有发票,为减少税费支出折抵此批钢材进项,犯罪嫌疑人孙某某、董某某通过该散户联系,从杭州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张,价税合计50万余元,税额7万余元,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在案发时已经及时补缴了涉案税款,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在检察官教育引导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提交具结悔过书。经综合考量其经营状况、虚开背景、主观恶性等多种因素,城阳区检察院依法对两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三

青岛某国际物流公司及其实际负责人袁某共计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回收粉末涂料264.44吨,袁某因涉嫌走私废物罪被依法批准逮捕。市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注重加强对袁某的法律政策教育,积极促其认罪悔罪、认罚改正,袁某表示认罪认罚,并积极联系外商将涉案货物退运出境,目前涉案固体废物已全部退运至境外发货方。鉴于袁某认罪态度好,具有悔改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市检察院依法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将袁某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案例四

被告单位青岛某电器公司实际经营人胡某某在无实际业务的情况下,向他人购买6张价税合计59万余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0万余元,用于公司进项抵扣。后被告人胡某某主动投案,并退缴违法所得的抵扣税款。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胡某某系自首,而未认定被告单位自首。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系被告单位实际经营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首的,应当认定单位自首,一审判决只认定了胡某某个人系自首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遂依法提起抗诉。青岛市中院采纳抗诉意见,认定被告单位构成单位自首,减轻了对被告单位的罚金刑。

案例五

青岛某电脑商标公司等9名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被诉至法院,二审法院认为,借款人向出借人丈夫及其公司会计支付的数笔资金不应当认定为是借款人向出借人的还款,判决该9名当事人还款328万余元本金及相应利息。该9名当事人不服终审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经过深入调查核实,认为二审判决对上述资金不构成还款的认定缺乏证据证明,遂向省检察院提请抗诉,省检察院审查后全面采纳了提抗意见,并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省高级法院再审认为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成立,上述资金构成还款,改判9名当事人仅偿还剩余本金19万余元及相应利息,还款数额较二审判决减少600余万元(本息合计),有力地维护了两家涉案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案例六

即墨区检察院在办理宋某等3人有组织地滋扰、纠缠、哄闹扰乱海博家居经营秩序案时,发现以往类似案件较多,但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出手伤人毁财,往往游走在法律的边缘,企业意见非常大,甚至有经营者产生了迁出的念头。即墨区检察院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报经市检察院同意,将该案定性为“软暴力”犯罪,以寻衅滋事罪批捕、起诉犯罪嫌疑人,这是青岛地区办理的首例“软暴力”案件,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极大地震慑了类似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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