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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区部分区域采取临时性行政管理措施 为期5天

2019-10-15 07:21 来源:青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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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10月15日讯(记者 陈志伟)10月1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对市区部分区域采取临时性行政管理措施的通告》、《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留宿场所安全管理的通告》、《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的决定》、《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关于对市区部分区域采取临时性

行政管理措施的通告

为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本市市区部分区域采取临时性行政管理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2019年10月15日0时至2019年10月20日24时,对奥帆中心—燕儿岛山—燕岛宾馆木栈道出口处向南延伸至海岸线(含最低潮位裸露出的陆地)的合围区域实行封闭管理。

封闭管理期间,除服务保障重大活动需要外,其他无关人员和车辆禁止进入、通行。

二、公安、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要求相关单位、人员对其管理、使用的户外设施、LED显示屏、高音广播喇叭、视频监控、停车泊位、地下空间、无人房屋等相关设施、设备、场地予以临时停用、封闭、封存;或者由公安机关直接采取上述措施。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构成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本通告自2019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0月20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4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依法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安全责任单位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面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纠,落实整改措施。2019年10月15日起,未能完成火灾隐患整改的单位,应当采取停用、专人值守等安全管理措施。

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大消防安全指导和监督检查力度,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充分发动网格员、志愿者等力量,开展消防巡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落实应急防范措施。

自2019年10月15日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的巡查,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流动人口聚集区域的相关建筑物和群租房排查管理,保证每条街道有巡逻检查队伍,每个单位有值班巡查人员,每栋建筑有人员实名看护。

三、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全面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及时告知和督促村(居)民、业主清空楼梯、过道、屋顶、电缆井、管道井等公共部位堆放的可燃物及其他杂物,清除影响安全疏散和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确保消防设施完好和疏散通道畅通。严禁在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存放电动车。

单位、社区(村)微型消防站应当严格落实24小时值守制度,做好应急准备,一旦发生突发火情能够第一时间到场处置。

四、禁止露天焚烧垃圾、秸秆等物质,相关重点区域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电焊、气焊等明火施工作业。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0月20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4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留宿场所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青岛市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留宿场所的安全管理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留宿场所,是指用于接待住宿的旅馆和其他以营利为目的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

旅馆包括旅店、宾馆、饭店、酒店、洗浴场所、旅社、招待所、疗养院、度假村等,其他以营利为目的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包括酒店式公寓、农家乐、渔家宴、民宿、日租房等。

二、留宿场所应当将其从业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和从事信息登记报送、安全保卫、客房服务等工作的人员)的个人身份信息,通过网络、传真等方式报送公安机关。

三、留宿场所工作人员应当查验住宿人员的身份证件,通过青岛市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含人证核验设备)登记住宿人员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信息,并实时报送公安机关。其他以营利为目的提供住宿服务场所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登记入住人员或者承租人身份信息,通过网络、传真等方式实时报送公安机关。

入住人员应当配合留宿场所工作人员进行入住登记,主动向留宿场所工作人员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对身份不明、无有效身份证明材料或者拒绝查验的,不得提供住宿服务。

四、留宿场所应当建立内部安全防范制度,加强对场所内人员密集部位以及配电间、电梯机房、饮用水箱、换气风道口、应急疏散通道等重点部位的巡查,并做好记录。

五、留宿场所在本场所内发现下列人员或者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一)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

(二)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毒品、非法宣传品等违禁物品;

(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

(四)其他可疑的人员和物品。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0月20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4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对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

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的决定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青岛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本市行政区域(含陆域和海域)内的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有关事项如下:

一、本决定所称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是指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小型以下无人机、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孔明灯、大型风筝等。

二、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民航、气象、体育、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海洋发展、园林和林业、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进行登记。可以要求相关单位或者人员对其管理、使用的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予以临时封存、管控;必要时,也可以直接采取临时封存、管控措施。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飞行、施放,经依法批准用于电视转播、航拍、警务、应急救援、气象探测等活动的除外。

四、违反本决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对单位处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

五、本决定第三条的规定自2019年10月15日起施行,至2019年10月20日止;其他规定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9年10月20日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4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确保道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青岛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交通管理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剧毒化学品、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禁止通行。

(一)禁止通行时间:2019年10月15日0时至2019年10月20日24时。

(二)禁止通行方式:全部禁止通行。

(三)禁止通行区域:本市行政区域。

二、危险化学品(除剧毒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下同)运输车辆限制通行。

(一)限制通行时间:2019年10月15日0时至2019年10月20日24时。

(二)限制通行方式:未经批准禁止通行。经批准通行的,每日7时至9时30分、16时30分至19时禁止通行;每日22时至次日凌晨6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已经驶入的应当提前从就近收费站驶离,禁止在服务区或者收费站广场停留。

(三)限制通行区域:本市行政区域。

三、因保障国计民生确须通行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通行证,并按照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申领通行证方式:登陆“青岛公安网公安民生警务平台”进行网上办理。

本通告发布前已经申领通行证,且证件在有效期限内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可以持证按照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设置禁行、限行标志,及时疏导滞留车辆,并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实行其他临时性交通管理措施,交通参与者应当服从交警指挥,按照交通标志指示行驶。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自2019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0月20日。

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期间,本市原有重中型货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行规定与本通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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