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礼让斑马线”交通违法行为曝光表。
青岛新闻网10月18日讯(记者 任俊峰 通讯员 曲海青 栾心龙)近年来,青岛市公安交警部门始终把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提升全社会文明交通素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推进,自开展“车辆礼让斑马线”、“转弯变道要打转向灯”等路口让行活动以来,得到了市文明办和相关单位、企业的大力支持与配合。随着我市礼让斑马线活动的持续推进,驾驶人礼让行人越来越多,已成为普遍现象,但仍有个别驾驶人没有做到礼让斑马线,甚至有冲抢斑马线,逼停行人的不文明现象发生。记者从交警部门了解到,很多在斑马线上或者路口的争抢行为很大几率会引发交通事故,甚至有的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实施了逃逸行为。交警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交警部门将基于智能交通系统和大数据平台,以前海一线、学校、医院、商圈等人车混行交通违法较为集中的区域为重点,继续加大非现场执法力度和路面查纠力度,科学调整勤务部署,及时查纠各类相关违法行为,为广大市民营造一个安全有序、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10月18日,交警部门曝光了近期抓拍的25起不礼让斑马线交通违法行为,并发布了4起典型的事故案例和执法案例。
案例一:路口人行道上抢行险酿事故
10月14日上午,市北区威海路车流不断,过马路的人也不少。10时许,威海路上三四名老人从威海路浦口路人行道处过马路,人群已经走到斑马线中央了,已经快走到路中央了,一辆鲁B1U27G银色奔驰车不顾人行道线上行人,直接从行人面前驶过,行人几乎要和汽车贴到一起,驾驶员也没有刹车意思,眼看要与一名老人相撞,驾驶员紧急向右打方向,还是没有停车,直接加油门过去了,交警对驾驶员驾驶员的违法行为记录下来,经过执勤交警对驾驶员批评,并对驾驶员教育指出,交通安全法第47条是这样规定的: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不能瞅准一个空当,机动车在人行横道线上不避让行人直接冲过去,这样极易造成交通安全事故。”驾驶员听后哑口无言,执勤交警依法对驾驶员处罚,记3分,罚款50元。
案例二:斑马线前未礼让撞伤行人
随着全民文明交通素质的不断进步,以及交警部门对不礼让斑马线等交通违法的整治处罚,斑马线前踩踩刹车已经成为大多数驾驶员的习惯性动作。但是仍有一些驾驶员行经斑马线不注意观察、不习惯减速,9月11日上午,记者在李沧交警事故科就采访了一起不礼让斑马线导致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在9月11日,当晚19时41分许,吕某某驾驶一辆鲁B2N31K号小型轿车沿京口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京口路金岭路路口处,恰遇行人矫某某沿人行横道由南向北穿过京口路,在人行横道上轿车前部与行人身体相撞,致使矫某某倒地受伤,身上几处骨折,后被送医检查治疗。经李沧交警事故科民警勘察发现,驾驶员吕某某在行经人行横道时,没有观察到行人,也没有停车避让是该事故发生的原因;行人矫某某沿人行横道正常过马路没有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吕某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矫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案例三:轿车拐弯不让行撞上直行车辆
2019年10月17日8时5分,索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B27R67小型汽车,沿即墨区和平六区东侧南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流浩河三路路口处时,与薛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B92C1U小型汽车沿流浩河三路由东向西行驶相撞,发生车损的交通事故。
经民警现场勘查,事故是由于索某某驾驶的车辆转弯时因不让行,导致与薛某某驾驶的直行车辆发生相碰的。当事人索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负全部责任;当事人薛某某无责任。
警方提醒,驾车上路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做到安全、文明、礼让。
案例四:驾车不让行,路口出事故
2019年10月15日10时左右,在青岛西海岸新区发生一起两车相撞交通事故,经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交警部门调查认定,事故的发生原因是轿车驾驶员王某在行驶过程中路口未让行导致所致。
当日10时许,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交警大队接到报警,称在灵山湾路与珠山路路口两车相撞。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到达现场后发现两辆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经调查,小型轿车驾驶人王某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右转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与正常直行代某驾驶的车辆相撞,致使两车受损。本起事故因王某在行驶到路口中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所致,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随后,民警对王某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王某因未转弯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处以罚款100元,记3分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