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12月16日(记者 陈志伟)从2020年1月1日开始,《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正式施行,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以及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的建成区,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限放”改为“禁放”
今年7月19日,青岛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禁放规定》要求,2020年1月1日起,岛城烟花爆竹燃放规定由“限放”改为“禁放”。
据介绍,今年5月31日,青岛人大公布的《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修订草案)》及说明里提到,限放改为禁放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利于防霾治霾。近年来,受雾霾天气持续影响,青岛市大气污染形势不容乐观,PM2.5等污染物聚集不易扩散。烟花爆竹燃放问题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其次是,燃放烟花爆竹导致火灾和伤人事故不断发生。以2018年春节为例,因烟花爆竹燃放不当致伤入院患者120余人。三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群众基础和客观条件已经形成。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政务信箱等方式,市民反映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呼声逐年提高。同时分析2017年、2018年和2019年除夕夜烟花燃放对PM2.5浓度的贡献比例,烟花爆竹燃放对PM2.5的贡献同比下降,说明群众生态环境意识日益增强,烟花爆竹燃放量较往年减少。
这些区域禁放烟花爆竹
根据规定,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的建成区。建成区范围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区(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本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对民用机场净空区域等特殊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机关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老年人休养场所;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林地、绿地等重点防火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仓库、基地;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区(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场所。前款所列场所,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违法最高罚款500元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五百元罚款。
市民发现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可以拨打青岛市公安局举报电话:110或者市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12350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