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事业单位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通知》。
明确企事业单位中在相应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副高级及以上高级专家(其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聘用在专业技术七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且具备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延退。
经批准延退的高级专家,延退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对于确需继续延退的,应按程序再次申报延退。高级专家经批准继续延退的,原则上不超过六十五周岁退休。
一、延退条件
企事业单位中在相应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副高级及以上高级专家(其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聘用在专业技术七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延退:
(一)承担的重要工作(如重点攻关科研项目)和带研究生等任务尚未完成,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
(二)新学科和特殊专业、重点学科急需的;
(三)技术力量薄弱的单位确系工作需要的;
(四)在业务上起把关作用或在学科中起带头作用,退休后无人接替的;
(五)我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十强”产业领域发展培育新动能、现代管理急需的;
(六)其他助推我省乡村振兴、海洋强省等重大发展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急需、紧缺的。
二、申报程序
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应当在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两个月,由本人向用人单位提出延退的书面申请,用人单位研究同意并填写《延长退休年龄申报表》,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其中,有主管部门的企事业单位,应按人事管理权限报主管机关(单位)审核;正高级专家仍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
经批准延退的高级专家,延退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对于确需继续延退的,应按程序再次申报延退。高级专家经批准继续延退的,原则上不超过六十五周岁退休;延退期间因身体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可提出退休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三、有关问题
(一)根据《<山东省民办高校党委书记选派和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鲁高工委通字〔2016〕109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省技术工人待遇的通知》(鲁办发〔2019〕9号)等规定,经组织选派的民办高校党委书记、企业在聘高级技师等确因工作需要继续聘用的,可以按规定程序和权限确定后,参照本通知规定程序申请延退。
(二)根据《关于弘扬企业家精神支持企业家干事创业的若干措施(试行)》(鲁发〔2019〕17号)规定,政治上可靠、经营业绩突出的国有企业党委书记(同时任董事长),以及院士、参事等按照国家或省已有规定延退的人员,单位应将人员名单及时报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县级处的女干部和具有副高级及以上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经组织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调整到国有企业工作的,或因单位整建制改为企业后,本人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自愿进入改制后企业的,可继续按照《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规定选择55周岁或60周岁退休。其中选择60周岁退休的,年满60周岁时,如确因工作需要继续聘用,按照本通知规定条件和程序申请延退。
四、工作要求
(一)高级专家延退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市各部门(单位)在审核时必须严把政治关口,党员干部应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民主党派或无党派人士应政治立场鲜明,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始终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二)各用人单位可按照本通知规定,结合行业发展任务、单位人才梯队建设及年龄层次结构等因素,遵循“综合考量、优中选优”原则,研究制定本单位内部遴选推荐办法,经党委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对符合条件的“十强”产业领域、其他助推我省乡村振兴和海洋强省等重大战略以及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急需紧缺的高级专家,各单位要优先评选申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随报随批”原则,优先办理延退。
(三)对按本通知规定批准延退或备案的人员,用人单位要依法与其续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及个人要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不断优化简化流程,推进“一窗受理、一次办好”,压缩办理时限,同时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电子化信息管理和全程网办、一网通办,确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企事业单位之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上下级之间、部门内部各职能处(科)室及单位之间信息互联互通,为企事业单位提供优质、高效、便捷服务。
(四)用人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在申报人员信息和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坚决纠正并予以通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建立定期复核、随机抽查、专项督查工作机制,发现工作人员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将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通知印发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予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