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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摩托车驾驶员注意 这么开出事故要负全责!

2020-03-12 18:20 作者:丁淑华 来源:青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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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3月12日讯(记者 丁淑华 通讯员 曲海青 栾心龙)近期,青岛市公安交警部门持续开展针对大货车、危化品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四类车辆严重交通违法整治,定期将四类车辆发生的典型交通事故向社会公布,全社会共同关注交通安全,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近日,交警部门公布四起事故摩托车、电动车事故,事故中摩托车、电动车驾驶员因突然驶出、未保持安全车距、闯红灯等违法行为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例一:外卖送餐车突然驶出发生事故负全责

2020年3月11日11时13分,刘某驾驶小型轿车在青岛市市北区蚌埠路与郭某骑电动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查,郭某为“饿了么”外卖送餐员,因中午着急给客户送餐,在驾驶二轮摩托车由蚌埠路一无名小路口处,未观察蚌埠路直行车辆,突然从小路口驶出,此时由蚌埠路北向南直行的小型轿车正好由此经过,因躲闪不急,二轮摩托车前部与刘某小型轿车右侧相撞,导致车辆受损。

二轮电动车驾驶员郭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郭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例二:摩托车未保持安全车距追尾负全责

2020年3月10日12时8分,孙某某驾驶车牌号鲁BS0381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青岛市青西新区长江中路469号路段与王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鲁B77Q**小型轿车发生追尾交通事故。

经调查,当事人孙某某、王某某驾驶机动车沿长江路由东向西直行,发生的追尾事故。此事故中,孙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

当事人孙某某是造成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就此结案。

案例三:外卖电动车超车酿事故

2020年3月6日11时30分,张某驾驶外卖二轮电动车沿莱西市龙口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啤酒厂门前处超车过程中,遇周某某驾驶的车号为鲁B51L**号小型轿车在前顺行相撞,张某受伤,车辆受损。

此事故张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周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案例四:电动二轮闯红灯负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3月2日17时1分,宗某某骑二轮电动车,在青岛市青西新区五台山路路段闯红灯与胡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鲁BTA6**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

经调查,此事故中,当事人宗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在没有交通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

当事人宗某某违反信号灯通行是造成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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