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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9日起,青岛人买房要有大变化!公积金贷款、提取出新政!

2020-04-08 16:29 作者:李倍 来源:青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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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4月8日讯(记者 李倍)今天,记者从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经市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2项公积金惠民新政策,其中包括老旧小区改造提取公积金有关事项和重新制定出台的《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两项新政策都将于2020年5月9日起正式实施。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为助推我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减轻职工经济负担,根据国家住建部下发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试点方案》,以及我市印发的《关于印发青岛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政策规定,在调研借鉴部分城市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起草了我市老旧小区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20年5月9日起正式实施。

此次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

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公积金提取范围为我市批复的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提取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在提取时间和金额上,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后,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在个人实际出资额内提取一次(扣除政府奖补资金)。

职工可按照我市提取管理办法规定的流程,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实际出资证明原件(付款发票或收据)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职工配偶提取的还需提供婚姻关系凭证原件。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的公积金提取范围为实施既有住宅安装电梯项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直系亲属,可提取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直系亲属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在提取时间和金额上,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竣工验收之后,房屋所有权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就电梯建设费用(不含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在个人实际出资额内提取一次(扣除政府奖补资金)。

职工可按照我市提取管理办法规定的流程,提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协议书原件(含费用分摊方案)、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验收报告原件、房屋产权证原件、实际出资证明原件(付款发票或收据)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职工直系亲属提取的还需提供关系凭证原件(结婚证、户口簿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

值得注意的是,同一加装电梯项目中的其他职工再次提取的,可以不再提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协议书原件、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验收报告原件等同一项目中的共性材料。

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发生三大变化

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进一步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我市重新制定出台《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相应调整。贷款新政经市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将自5月9日起施行。

记者了解到,此次贷款新政调整的政策事项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实行“认房认贷”申贷条件政策。

落实住建部、省住建厅等上级主管部门政策要求,申请我市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人所购买的住房须为家庭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者已经两次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其中,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住房套数为职工家庭在我市房产部门信息系统中记载的自住住房套数。

二是实行住房套数差别化贷款政策。

落实上级政策要求,一是首付款比例政策,购买首套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执行30%的现行规定,购买第二套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二是贷款利率,二套房贷款利率按照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取消原二次公积金贷款的1.1倍利率规定。

三是统一最高贷款额度政策。

参照商业银行及公积金同业做法,不再实行新建住房与二手住房、首次申贷与二次申贷的差异化最高贷款额度政策,统一按照我市现行双缴存职工最高60万元、单缴存职工最高36万元的额度标准执行,保障缴存职工的贷款权益。同时,缴存余额倍数按照经济适用房20倍、其他类型住房15倍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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