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 青岛新闻 > 正文
青岛冠状病毒肺炎平台

重磅!国务院连发3条重要通知!

2020-04-09 09:33 来源:青岛新闻网综合
分享到: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2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管理规范》已经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

2020年4月6日

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加强对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的发现、报告、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以下简称无症状感染者)是指无相关临床表现,如发热、咳嗽、咽痛等可自我感知或可临床识别的症状与体征,但呼吸道等标本新冠病毒病原学检测呈阳性者。无症状感染者有两种情形:一是经14天的隔离医学观察,均无任何可自我感知或可临床识别的症状与体征;二是处于潜伏期的“无症状感染”状态。

第三条无症状感染者具有传染性,存在着传播风险。

第四条加强对无症状感染者的监测和发现:一是对新冠肺炎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主动检测;二是在聚集性疫情调查中的主动检测;三是在新冠肺炎病例的传染源追踪过程中对暴露人群的主动检测;四是对部分有境内外新冠肺炎病例持续传播地区旅居史人员的主动检测;五是在流行病学调查和机会性筛查中发现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规范无症状感染者的报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现无症状感染者,应当于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县级疾控机构接到发现无症状感染者报告后,24小时内完成个案调查,并及时进行密切接触者登记,将个案调查表或调查报告及时通过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上报。无症状感染者解除集中医学观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在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中填写解除医学观察日期。

第六条强化信息公开。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天公布无症状感染者报告、转归和管理情况。各省(区、市)公布本行政区域的情况,本土传播和境外输入情况分别统计报告。

第七条加强对无症状感染者的管理。无症状感染者应当集中医学观察14天。期间出现新冠肺炎相关临床症状和体征者转为确诊病例。集中医学观察满14天且连续两次标本核酸检测呈阴性者(采样时间至少间隔24小时)可解除集中医学观察,核酸检测仍为阳性且无临床症状者需继续集中医学观察。

第八条无症状感染者在集中医学观察期间如出现临床表现,应当立即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规范治疗,确诊后及时订正。

第九条对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应当集中医学观察14天。

第十条组织专家组对集中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进行巡诊,及时发现可能的确诊病例。

第十一条对解除集中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应当继续进行14天的医学观察、随访。解除集中医学观察后第2周和第4周要到定点医院随访复诊,及时了解其健康状况。

第十二条有针对性加大筛查力度,将检测范围扩大至已发现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做好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点场所的强化监测,一旦发现无症状感染者应当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第十三条无症状感染者具有传播隐匿性、症状主观性、发现局限性等特点,国家支持开展无症状感染者传染性、传播力、流行病学等科学研究。

第十四条加强与世界卫生组织等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的信息沟通、交流合作,适时调整诊疗方案和防控方案。

第十五条各地要加大新冠病毒知识科普宣传力度,指导公众科学防护,广泛开展培训,提高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和社区工作人员等的防控能力和水平。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新冠肺炎出院患者复诊复检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20〕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新冠肺炎出院患者复诊复检工作方案(试行)》已经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

2020年4月6日

新冠肺炎出院患者复诊复检工作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患者治愈出院后的隔离观察、复诊复检、健康监测和康复管理等相关工作,实现全流程管理,促进患者全面康复,特制定本方案。

一、职责分工

(一)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新冠肺炎患者出院后隔离观察和管理的统筹协调,指导定点医院、隔离场所、康复医疗机构、基层医疗机构密切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协同做好新冠肺炎患者出院后的隔离观察、复诊复检、健康监测和康复管理等工作。

(二)定点医院要做好出院患者随访、定期复诊复检及健康指导工作。基层医疗机构要做好患者出院后居家隔离健康监测和健康管理等工作。集中隔离点要做好患者健康监测和生活照护工作。

二、隔离管理

(三)新冠肺炎患者治愈出院后,应当继续隔离医学观察14天。隔离期间每日做好体温、体征等身体状况监测,观察有无发热,以及咳嗽、气喘等呼吸道症状。患者出院后可采取居家隔离或隔离点集中隔离。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相关医疗机构做好出院患者及家属隔离管理和健康监测。定点医院要及时将出院患者信息推送至患者辖区或居住地居(村)委会和基层医疗机构。设有集中隔离点的地区,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定点医院与集中隔离点做好衔接,做好患者的隔离观察、基本康复、心理干预、健康监测等工作。

(四)居家隔离的出院患者应当换上新带衣物,与家属佩戴口罩返回,避免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回家后彻底清洁消毒住院时衣物。隔离期间尽可能居住在通风良好的单人房间,要在基层医疗机构指导下进行自我健康状况监测,佩戴口罩,隔离居室要经常开窗保持空气流通,同时做好保暖。要尽可能减少照护人员数量,做到分餐饮食,避免与家人的密切接触,做好手卫生和日常清洁,避免外出活动。隔离期间的日常生活用品应当单独清洗消毒。

(五)集中隔离点房间应当具有良好的独立通风条件,具有独立的卫生间,隔离对象原则上不得离开房间活动。应当配备适当的急诊急救物资、医护人员与其他工作人员,保证出院患者的生活和安全。

三、复诊复检管理

(六)定点医院要严格执行新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出院标准和出院后注意事项。患者出院前要组织专家结合其临床症状与体征、实验室与影像学检查结果等综合评估,明确后续跟踪随访事项。要建立专门的随访登记制度、手册,与出院患者签订出院告知书,详细告知出院后注意事项。

(七)定点医院要为出院患者安排好2—4周的复诊复检计划,重点复查血常规、生化、氧饱和度,复查新型冠状病毒病原学检测,优先选择可靠性较高的痰标本。有肺炎的患者,进行胸部CT影像学检查。

(八)对重型、危重型出院患者进行呼吸功能检查。根据出院患者肺部炎症吸收情况、肺纤维化和肺功能损害、肢体功能、心理功能情况进行康复指导,按照《新冠肺炎出院患者康复方案(试行)》要求,开展康复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有针对性地制订出院患者康复医疗计划并予以康复训练和心理干预。

(九)出院患者要按照复诊计划在定点医院进行复诊。各有关医疗机构和集中隔离点要密切关注出院患者健康状况,对老年人和有基础疾病的出院患者要特别加强健康状况监测。对在省级、设区的市级定点医院出院患者,原则上在属地定点医院复诊。

四、核酸复检阳性人员管理

(十)出院患者核酸复检呈阳性,并出现发热、咳嗽等临床表现,CT影像学显示肺部病变加重,属确诊病例,应当尽快将其转至定点医院进一步治疗。核酸检测呈阳性但无临床表现和影像学进展的,属确诊的康复期患者,应当继续隔离观察,按照本方案做好个人防护等相关工作。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做好科普宣传,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营造积极的社会氛围,消除公众对患者歧视。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人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20〕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取得阶段性重要成效,经济社会秩序加快恢复。同时,境外疫情呈加速扩散蔓延态势,我国疫情输入压力持续加大,要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加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坚持实施“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防控策略,进一步完善应急和常态化防控结合的措施与机制,在做好境内疫情精准防控的同时,积极有序推动复工复产。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为有效防止聚集性疫情的发生,落实分区分级防控要求,推进生产生活秩序逐步恢复,进一步做好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人群的疫情防控工作,将疫情风险降到最低,经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原则

各地要根据疫情形势的发展,科学确定复工复产复学时间,严格落实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单位责任和个人家庭责任,从严控制、审核、组织举办各类涉及人群聚集性的活动,有序推动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各行业在复工复产前要根据行业特点制定具体防控方案。各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细化各项防控措施,确保每一个细节、每一个关键步骤落实到位。

(一)精准实施分区分级差异化的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防控措施。根据动态调整的应急响应级别,因地制宜实施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差异化防控。低风险地区坚持“逐步、适当放开”原则,凡是涉及人群聚集性的活动,应当在科学研判疫情形势的基础上审慎开放,减少集中聚集风险。对于工作生活必须的场所、开放式活动场所,有序逐步放开;对于娱乐、休闲等集中密闭场所,审慎开放。中、高风险地区坚持“安全、稳步”原则,原则上不组织涉及人群聚集性的活动。对于工作生活必须的场所、开放式活动场所,采取分类适度限制措施;对于娱乐、休闲等集中密闭场所,建议采取临时禁止开业措施,防范聚集性疫情风险,具体要求由各地依据本地疫情形势研究确定。

(二)强化特殊单位防控和人员防护措施。低风险地区加强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监狱、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等特殊单位风险防范,做好人员防护、消毒等日常防控工作。中、高风险地区继续采取强化措施,严格落实特殊单位的防控措施监管,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加强重点场所和重点人群的防护指导。筑牢织密“外防输入、内防反弹”防线,盯紧航空运输、口岸检疫等各个环节,严格实施闭环管理措施,实现集中接送、检测、隔离等全流程高效无缝运转。要加强应急处置准备,严密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传播风险。重点指导老年人、儿童、孕产妇、学生、医务人员等重点人群做好个人防护,教育引导群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减少和避免人员聚集,严防聚集性疫情发生。

二、防控建议

(一)生活服务类场所。建议低风险地区在做好室内通风、环境清洁消毒、人员健康监测的前提下正常营业;在中、高风险地区应当限制人员数量,减少人群聚集。

(二)开放式活动场所。建议低风险地区逐步恢复正常营业;中、高风险地区在做好环境清洁消毒、人员健康监测的前提下正常营业,并采取措施限制人员数量,减少人群聚集。大型聚集性体育活动如马拉松长跑、聚集性宗教活动、各类展览及会展等暂不开展。

(三)密闭式娱乐、休闲场所。建议低、中、高风险地区均暂不开业,具体要求由各地依据本地疫情形势研究确定。

(四)客运场站和公共交通工具。如飞机、旅客列车、候车室等,要严格做好通风、环境清洁消毒、人员健康监测等日常监管,可通过采取控制乘客数量、分散就坐等措施,减少人员聚集。严格境外回国航空运输、口岸检疫、目的地专车接送等防控措施及监管。

(五)特殊单位场所。对于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监狱、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等特殊单位,低风险地区要做好风险防范,加强人员防护、消毒等日常防控工作;中、高风险地区要制定应急预案,严格落实防控措施监管,有条件的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和核酸筛查。

(六)企事业单位。低风险地区做好室内通风、环境清洁消毒、人员健康监测等日常卫生管理;建议中、高风险地区鼓励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工作制或居家办公方式,减少人员聚集。

三、加强领导,强化责任落实

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大局意识和底线思维,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工作,确保人员到位、信息畅通,严格执行“四早”措施和报告制度。落实属地责任,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属地防控工作负总责。落实部门和行业责任,强化行业、系统管理,制定好复工复产防控措施并落实到位。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防控工作。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各单位要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防护物品、设施,开展宣传教育。

上述要求将视疫情变化进行调整。有关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人群防控技术指南由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另行发布。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

2020年4月6日

来源:中国政府网、大众网青岛等

我要爆料 免责声明
分享到:
© 青岛新闻网版权所有 青岛新闻网简介法律顾问维权指引会员注册营销服务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