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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用人单位,自本月起“共享员工”的社会保险这样缴纳!

2020-08-03 16:41 来源:青岛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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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讯 在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停工停产的企业将员工以“共享模式”进行短期人力输出的合作用工方式,通过人力资源的再分配,有利于推进企业复工复产和稳定就业。为维护“共享员工”社会保险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13号令),青岛自8月1日起,明确规定“共享员工”由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使用“共享员工”的用人单位应在此基础上为“共享员工”单独缴纳共享用工期间的工伤保险,为员工提供工伤事故风险保障。

使用“共享员工”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员工上年度(新增人员以第一个月)工资收入作为在本单位本年度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按当年度使用的职工平均工资60%至300%保底封顶)。工伤保险费率按使用“共享员工”用人单位所属行业分类确定。使用“共享员工”用人单位在办理单独缴纳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时,应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单位间、单位与员工间签订的三方“共享用工协议”。其中,“共享员工”属非本市参保的,应出具原参保地参保缴费证明,不能提供的,实行告知承诺制。“共享员工”原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因各种原因停缴社会保险费的,“共享员工”不再单独缴纳工伤保险费。

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应严格审核共享用工相关资料、信息,并通过信息系统每季度对单独缴纳工伤保险的“共享员工”进行一次核查,对发现共享用工后原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停缴各项社会保险的,及时取消单缴工伤保险资格。“共享员工”单独缴纳工伤保险后,在共享用工期间发生事故伤害,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的,按《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该办法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

(青报全媒体记者 任晓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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