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11日22时许,赵某某在青岛的家中宴请亲戚朋友吃饭喝酒时,发出噪音引起楼下居民电话投诉。当天22时30分许,辖区民警带领辅警接110指挥中心指令出警调查,到场敲门询问情况。被告人赵某某开门后对民警敲门表示不满,并在楼道里大声喧哗、辱骂民警。民警遂出示证件对赵某某口头传唤,赵某某拒绝传唤,并在传唤过程中用脚踢踹处警人员。期间,赵某某的丈夫齐某某(另案处理)上前阻拦,并辱骂处警人员。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赵某某于案发当晚被民警现场传唤至公安机关,待第二日被告人赵某某醒酒后民警依法对其讯问,赵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