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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入职毕业生可省下一笔钱!"稳就业"个税优惠别错过

2020-10-21 17:08 作者:刘倩倩 来源:​青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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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谈现场。

青岛新闻网10月21日讯(记者 刘倩倩 宁冠宇)今天下午,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党委委员、总审计师郭洪源做客民生在线直播室,与网民进行在线交流。网谈中,有网友提问,听说国家对毕业生有“稳就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对此,他谈到,为进一步支持稳就业、保就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郭洪源表示,符合上述规定,可向就业单位申明并如实提供相关佐证资料或承诺书,由就业单位在办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申报时帮员工及时享受该政策,减轻其在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阶段的税收负担。他举例说明:大学生小李2020年7月毕业后进入某公司工作,公司发放7月份工资并计算当期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时,可减除费用35000元(7个月×5000元/月)。

那么,哪些人属于本公告所称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

税务总局明确,《公告》所称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是指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没有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或者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居民个人。在入职新单位前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包括在内。如果纳税人仅是在新入职前偶然取得过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则不受影响,仍然可适用该公告规定。

记者还了解到,除了新入职人员,本次优惠政策还囊括了实习的在校学生。

根据《公告》,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计算公式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在本单位开始实习月份起至本月的实习月份数计算。

如,学生小张7月份在某公司实习取得劳务报酬3000元。扣缴单位在为其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采取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如采用该方法,那么小张7月份劳务报酬扣除5000元减除费用后则无需预缴税款,比预扣预缴方法完善调整前少预缴440元。如小张年内再无其他综合所得,也就无需办理年度汇算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指出,本优惠政策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2020年7月1日之前就业或者实习的纳税人,如存在多预缴个人所得税的,仍可在次年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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