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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汉外出耕地,傍晚迟迟未归,发现时已经身亡……

2020-10-23 06:41 来源: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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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10月23日讯 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原来在街巷上设置的电线杆都已经取消了拉线,但是在乡镇、农村,特别是在田地里还存在这样的线路设施。农村老汉郑某的耕种土地里就有三根线杆,倒也不影响耕种,但某日郑某去地里干活时,其驾驶手扶拖拉机不慎撞倒在电线上被勒死,那么最后是如何赔偿的呢?观海新闻记者从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办结的这样一起案件。

自家土地耕作被电线杆拉线勒住不幸身亡

某日,郑某驾驶手扶拖拉机到自家的承包地里耕地。傍晚,按照以往郑某已经到家了,然而妻子赵某等了一个多小时后,郑某还没回家,手机也打不通。赵某立即赶往地里寻找,发现郑某被地里的电线杆拉线勒住,赵某立马报警并通知家人,随后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勘查,并经医院确认郑某当场已死亡。郑某作为家里的顶梁柱,其意外死亡无疑给一家人致命的打击,郑某的家人痛恨之下将拉设电线杆的某供电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0万元。

线杆存在近30年 管理者是否承担责任?

那么,致命的电线从何而来?原来,被告架设了此高压线经过郑某的承包地已经近30年,电线杆及固定该电线杆的三根钢丝拉线埋置于涉案承包地内,但线路周围没有任何警示标志或划定保护区域。由于当年设置之后影响到农作物的耕种,被告给予了补偿。郑某亦承包该地多年,一直在高压线及其附属设施下从事农业耕作,对电线杆及拉线也是同意并知情的。

事故发生当天,郑某驾驶手扶拖拉机操作不慎致拖拉机车把横梁与电线杆的钢丝拉线相挤压,在该外力作用受害人郑某颈部下致其窒息死亡。对于郑某的死亡,被告认为已尽到管理维护义务,不存在过错,系郑某自身原因造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管理单位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 赔偿30%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所架设的高压线及附属设施均经过受害人的承包地,共同构成被告从事高压活动的组成部分,属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应由经营者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被告作为专业从事供电的单位,对辖区内高压线及附属设施进行管理维护,应尽到高度的审慎义务,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对电力设施所占用土地的承包户进行必要的警示提醒。受害人郑某承包耕作涉案土地多年,其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疏于安全注意,自身存在较大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法院判决,由被告供电公司承担30%责任,受害人郑某自行承担70%责任。

法官说法: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对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的责任基础是高度危险作业自身的高度危险性,这种高度危险性即使予以严谨防范,也难以绝对避免发生一定概率的致人损害结果,故须由危险作业经营者承担无过错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并将损害赔偿款分摊计入经营成本,以分散高度危险作业的社会风险。希望从事危险作业的经营者引以为戒,尽到高度的管理维护义务,从源头上避免不幸的发生。(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戴谦 通讯员 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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